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草案)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乙方:华融盖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鉴于甲方是北京市合法注册的,自主经营的人力资源专门培训法人单位;鉴于乙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培训为主要经营范围;鉴于丙方是北京市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拥有相关经验和声誉的专门机构;甲、乙、丙3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举办人才培训项目,并于2003年7月日在北京市签订本协议。一、定义1、“本协议”指3方签订的“人才培训项目协议书”。2、“合作项目”指3方根据本协议共同举办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3、“经营收入”指3方因施行“合作项目”而产生的可以货币方式衡量的经济收入。4、“经营成本”指3方为实现“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货币或实物财产支出。5、“项目利润”为经营收入除去经营成本及相关税金的余额。6、“项目资产”指3方为了本项目的开展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二、合作项目内容1、3方共同以甲方或丙方的名义推出培训课程,面向有培训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招生活动,同时,为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2、在开展继续教育的同时,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事代理业务。3、成立合作项目工作组,成员数为6人,组长由甲方派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乙方派出代表担任,其余成员由3方另行协商后派出。项目组对外名称为“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培训业务部”。4、合作项目的前期课程内容为行业外语培训,将视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情况逐步增加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课程。5、合作项目的整体运作由乙方全面负责,启动资金由乙方支付。启动资金将包括项目前期课程开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办公费用、必要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其余经3方共同书面确认的费用。6、甲方和丙方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同意乙方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中使用其名义。7、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收费,并同意按本协议及附件或本协议的修正文件向乙方和丙方分配项目利润。8、本协议3方在银行建立项目专用共管帐户,作为本项目收入和开支的唯一帐户。三、各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2、1全面监督和指导合作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组成员的构成拥有推荐权和最终否决权;2、2审查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及推广方式,对课程的推广方式拥有最终否决权;2、3随时审查经营成本的支出情况,可定期聘请专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3、4可随时检查本项目下学员学习效果,检查本项目师资水平,并提出整改意见;3、5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分得项目利润;2、甲方义务:3、1允许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时使用其名义,并尽力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提供方便;2、2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向外界推荐和宣传本项目,并将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乙方披露;2、3向学员个人或单位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收费形成的经营收入应存入本协议第2条第8款指定的专门帐户,未经其他合作方的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将经营收入用作经营成本、税金支出和项目利润分配外的其它用途;2、4在培训课程结束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带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印章的结业证书;3、乙方权利:4、1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3、2派出项目组成员;3、3派出合作项目师资,自主安排教学计划;4、4随时审查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可定期聘请专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4、5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分得项目利润;4、乙方义务:5、1按第2条第5款提供项目所需全部启动资金;4、2负责本项目课程的市场推广,及日常的招生、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4、3负责以合法的手段提供达到课程教学质量要求的师资队伍,承担因师资队伍违反劳动法、税法或其他法律产生的后果;4、4实施必要的市场调研,整理资料,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提供给甲方和丙方;4、5真实记录经营成本支出情况,按甲方和丙方的要求随时披露和接受财务审计;5、丙方权利:5、1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提取管理费;5、2审查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及推广方式,对课程的推广方式拥有最终否决权;6、丙方义务:6、1允许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时使用其名义,并尽力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提供方便;6、2在本项目启动初期,为项目小组提供1间办公用房,1部直线电话;6、3在培训课程结束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带有“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印章的结业证书;6、4根据学员的要求,按有关政策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四、项目利润分配1、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1条第5条的定义确定可分配对象;2、丙方不参与项目利润分配,仅在分配前按本协议第4条第4款规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计入经营成本;3、在乙方未收回项目启动资金前(乙方累计分配所得小于项目启动资金),分得项目利润的80%,甲方分得项目利润的20%;在乙方收回项目启动资金后(乙方累计分配所得大于或等于项目启动资金),分得项目利润的70%,甲方分得项目利润的30%;4、丙方管理费提取比例为经营收入的1%,每6个月提取1次;5、甲方应在第2个会计年度开始的头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项目利润款项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第4条第4、5款约定,但未导致协议终止时,甲方仍应向乙方和丙方按每周0.5%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累计不超过违约款项的5%。六、仲裁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七、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3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3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除非客观条件仍然不可能实施,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3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其它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3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八、其他: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3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未经3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与3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4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一方业已公开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4、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乙方:华融盖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字年月日附件一:财务处理细则本附件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的一部分,用以规范合作项目的财务问题。1、合作项目的按国家会计准则建立独立帐目管理,进行会计核算。2、合作各方在银行设立共管帐户,任何一方不得将帐户内资金用于合作项目外的其它用途。3、合作各方认可的人员或国家授权机构方可检查合作项目帐目。4、合作项目的启动资金、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和购置项目资产发生的费用必须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入帐。5、财务报销手续需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字。6、由甲方向培训对象以自身名义开具服务费发票。7、如果在项目利润分配时遇到“双重征税”问题,甲方应同意以“转包合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配所得,因此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均摊。8、如果以“转包合同”方式分配项目利润,乙方必须即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乙方:华融盖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字年月日附件二:师资队伍聘用办法本附件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的一部分,用以规范合作项目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1、合作项目的师资队伍由乙方负责组织。2、以甲方名义签订相应聘用合同。3、教师工资水平由乙方与教师个人协商后,经甲方确认后执行。4、教师工资以甲方名义发放。5、教师个人收入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6、乙方对师资的任职资格负责,甲方有权进行检查。7、师资队伍不得以甲方或丙方名义从事本项目外的任何活动,乙方有义务进行检查。8、合作项目不为师资队伍提供工资以外的任何福利和保险,任何一方不得承诺教师工资以外的薪酬待遇,否则,由承诺人自行承担,不计入经营成本。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乙方:华融盖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字年月日附件三、课程使用规范本附件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的一部分,用以规范合作项目的课程产品和相关教材使用问题。1、乙方负责提供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课程。2、乙方拥有课程的全部知识产权,同时,除非另行协商,乙方并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丧失其知识产权。3、乙方应保证合作项目中文字、录音录象资料、肖像的合法使用权,如果因乙方过错而导致对其它人知识产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4、为防止合作项目的市场竞争对手非法使用乙方的知识产权或合作项目的其它无形资产,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及时、有效地监控类似的不法行为,并提交项目组决策。5、乙方有义务对合作项目进行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除本附件第2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属3方共同左右,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置。甲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乙方:华融盖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