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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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执法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承压类锅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执法一、前言二、锅炉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第二部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承压类锅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与执法一、前言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效能超标情况。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义务。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能效超标:锅炉、换热容器、电梯等设备能耗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1.2监督检查的种类●全面检查,是指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对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由省局组织实施,取证数的15%--25%,重点是有过举报投诉和取证未满1年的单位。对使用单位,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检查的数量由省局确定一般不少于10%,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和当年发生过事故的或者是管理混乱的使用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恶劣气候专项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专项检查还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主动出击式。▲目的:是消除盲区死角或强化薄弱环节的管理。1.3严重事故隐患的概念(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1.4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特种设备隐患:1、重要设备无证制造、无证安装的;2、重要设备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3、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重要设备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5、重要设备超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6、重要设备定期检验结论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7、重要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8、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规定、在人口密集区设立的特种设备;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检查认为有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事故,有必要列入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重要设备重要设备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站锅炉(含企业自备电厂锅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塔式起重机)等。二、锅炉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的范围: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2锅炉制造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0C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0C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锅炉制造许可证样式注:▲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0C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别属于C级及以上各级;▲持有高级别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许可证不定级别;▲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上述分级等出自总局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3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许可安装改造的锅炉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样式2.4锅炉作业人员2.4.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需取得承压类安全管理人员A3证2.4.2锅炉操作人员:分Ⅲ级:锅炉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G6001-2009类别允许操作锅炉Ⅰ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Ⅱ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Ⅲ额定工作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注:Ⅲ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从事Ⅱ、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Ⅱ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从事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分三级G1\G2\G3,G1是最高级G3是最低级2.4.3锅炉水处理人员:分两级: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3-2008级别允许作业的范围Ⅰ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Ⅱ锅炉参数不限出自《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3-2008)对应《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G4(参数不限)、G52.5锅炉安装环节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安装告知:是否履行了安装告知程序●许可证:应有相应的安装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安装产品的范围:不超出批准的范围。●安装人员持证:应取得相应焊工证和起重工证,且受聘于该安装单位。●安装监检合格后资料是否移交使用单位▲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发现问题违则罚则无安装许可证、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有证据表明,此间有安装行为)或存在超范围安装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安装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相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作《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的;▲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发现问题违则罚则施工前未办告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法》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验收30日后未移交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特种设备交使用单位。2.6锅炉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6.1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检查内容与要求●安全管理机构:视情况设立、可非独立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专、兼职均可;持有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证书。2.6.1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管理制度:应制定。制度至少应有:使用登记、档案管理、日常维护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含安全附件)、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隐患治理、事故报告以及锅炉房工作制度(交接班、巡回检查、维护保养、水质处理、安全保卫)等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和节能)至少应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等;操作规程至少应有: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辅机操作规程、水质化验操作规程等。●应急预案:应制定。●设备档案:应建立。按台建档。内容齐全《特种设备安全法》35条:出厂和安装文件,使用证,检验检查,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故障事故,能效能耗;新规程增水处理设备验收。●人员档案:应进行教育和培训记录;应有取得证件持证上岗人员的名单及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应按照制度,记录应齐全完整。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隐患消除情况:包括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应有记录,如未发生过,也应有记录的格式。2.6.1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检查方法●安全管理机构:询问或查阅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询问或查阅岗位责任制;索要作业人员证审查。●管理制度:索要,查阅。●应急预案:索要,查阅。●设备档案:索要,查阅。●人员档案:索要,查阅。●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查阅档案。●隐患消除情况:查阅档案。▲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发现问题违则罚则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作业的;未制定制度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责令停用(一)明知故犯未制定预案的《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续)发现问题违则罚则未建立档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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