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行年月97年3月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類號ICS29.120.50C44991517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公布日期修訂公布日期97年3月28日年月日(共9頁)LED模組之交、直流電源電子式控制裝置-性能要求DCorACsuppliedelectroniccontrolgearforLEDmodule–Performancerequirements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250V以下之直流及以頻率為60Hz(輸出頻率可與供電頻率有差異)、電壓在1,000V以下之交流供電,搭配符合IEC62031之LED模組的電子式控制裝置。本標準所規定之LED模組用控制裝置,係設計為供應定電壓或定電流。非純定電壓及定電流之型式,亦適用本標準。備考1.本標準中之試驗為型式試驗,不包含在生產過程中針對個別控制裝置之試驗要求。2.對具有改變(varying)輸出功率之裝置的控制裝置,相關要求尚在研議中。3.符合本標準之控制裝置,依製造廠商所定之規格,可確保能在92%至106%之額定電壓下操作。2.引用標準使用本標準時應一併參考下列標準。標註日期之參考標準,僅適用於該版次。未標註日期者,適用最新版次(包含所有增、修訂內容)。IEC61347-2-13Lampcontrolgear–Part2-13:Particularrequirementsford.c.ora.c.suppliedelectronicgearforLEDmodulesIEC62031LEDmodulesforgenerallighting–Safetyrequirements3.用語釋義本標準適用下列名詞定義。3.1總電路功率(totalcircuitpower)在控制裝置的額定電壓及最高額定輸出負載下,LED模組與控制裝置之組合的總消耗功率。3.2電路功率因數(circuitpowerfactor)λ經量測所得之電路功率,與供電電壓及供電電流乘積的比值。3.3高音頻阻抗型控制裝置(highaudio-frequencyimpedancecontrolgear)在頻率範圍為250Hz至2,000Hz下之阻抗,超過本標準第11節所規定值的控制裝置。3.4額定最大溫度(ratedmaximumtemperature)tc在正常操作條件及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之最大值下,其表面(如有標示,在其標示位置)可能產生之最高容許溫度。-2-CNS15174,C44994.試驗時之一般性規定4.1依本標準所進行之試驗為型式試驗。備考:本標準之要求與允許之容許差(tolerance),係依製造廠商所提交測試之型式試驗樣品為基準。原則上,型式試驗樣品應由製造廠商所生產之產品中具有代表性,並儘可能接近生產中心點值(productioncentrepointvalue)的單元所組成。本標準所提供之容許差,依型式試驗之樣品所製造出之產品,在大量生產時將可合乎標準。然而,由於生產分散,有時產品會超出容許差。4.2對1個或多個LED模組進行試驗時,LED模組應符合下列要求。在LED模組之額定電壓或額定電流(直流及/或交流)下所測得之功率,與額定功率間之差異,應在+6%與−0%以內。4.3除另有規定外,應依節次順序進行試驗。4.4一件試驗樣品應接受所有之試驗。4.5一般,對各種型式之控制裝置,或對各種額定功率範圍內之類似控制裝置,或對從製造廠商所同意之範圍中選取具代表性者進行所有試驗。4.6在第A.1節所規定之條件下進行試驗。當最新之數據尚未收錄於標準中時,應以LED模組廠商所提供之數據為準。4.7本標準中所有之控制裝置,應符合IEC61347-2-13之要求。4.8除製造廠商另有宣告外,應使用長度為20cm及200cm之輸出電纜來進行試驗。5.分類5.1依負載分類(a)單值負載控制裝置(singlevalueloadcontrolgear)此種型式之控制裝置設計為,僅用於1種指定輸出功率之條件下,可為1個或多個LED模組所消耗(dissipate)之功率。(b)多值負載控制裝置(multiplevalueloadcontrolgear)此種型式之控制裝置設計為,用於1個或多個LED模組其總負載在所宣告之功率範圍內的條件下。5.2依輸出電壓分類(a)具有穩定輸出電壓之控制裝置(b)不具有穩定輸出電壓之控制裝置5.3依輸出電流分類(a)具有穩定輸出電流之控制裝置(b)不具有穩定輸出電流之控制裝置6.標示6.1強制性標示6.1.1控制裝置應明確標示下列內容。電路功率因數,例如:λ=0.9若功率因數未達0.95進相(leading),應附加一字母「C」,例如:λ=0.9C-3-CNS15174,C44996.1.2除上述之強制性標示外,應於控制裝置上,或於製造廠商所提供之型錄或類似之處,提供下列資訊。(a)若適用,提供容許溫度範圍之限制值;(b)若適用,標明控制裝置具有穩定之輸出電壓;(c)若適用,標明控制裝置具有穩定之輸出電流;(d)若適用,標明控制裝置適合搭配供應市電之調光器(mainssupplydimmer)一同操作;(e)若適用,標明操作模式,例如:相位控制(phasecontrol)。6.2選擇性標示可於控制裝置上,或於製造廠商所提供之型錄或類似之處,提供下列資訊。(a)總電路功率;(b)若適用,標示控制裝置設計為符合音頻阻抗條件之符號;(c)若適用,標明控制裝置為短路保護型(short-circuitprooftype)之符號(符號尚在研議中)。7.輸出電壓及電流7.1啟動與連接之要求在最低額定功率之測試條件下,啟動或連接LED模組後,2秒內輸出值應低於額定值的110%,最大電流及最大電壓應不超過製造廠商所提供之值。備考:若輸出電壓為交流,110%為均方根值之百分比,若為直流時,110%為直流值之百分比。7.2操作時之電壓與電流不具有穩定輸出電壓之控制裝置,當以額定電壓供電時,輸出電壓與LED模組的額定電壓間之差異,應在±10%以內;具有穩定輸出電壓之控制裝置,當以額定電壓92%至106%間之任何電壓供電時,輸出電壓與LED模組的額定電壓間之差異,應在±10%以內。不具有穩定輸出電流之控制裝置,當以額定電壓供電時,輸出電流與LED模組的額定電流間之差異,應在±10%以內;具有穩定輸出電流之控制裝置,當以額定電壓92%至106%間之任何電壓供電時,輸出電流與LED模組的額定電流間之差異,應在±10%以內。多值負載控制裝置應在最小及最大負載下進行試驗。7.3電容性負載之要求若連接於轉換器(convertor)之LED模組或額外之控制單元具有電容性,在LED模組連接至控制裝置時,可能會產生電流脈衝。此電流脈衝應不影響控制裝置之過電流偵測或控制裝置之啟動過程。試驗條件參考第A.2節。圖A.1a為控制裝置在啟動過程期間之試驗電路,圖A.1b為在穩態操作期間連接負載之試驗電路。符合性:將量測電路連接至控制裝置時,偵測裝置應不跳脫(trip)。-4-CNS15174,C44997.4通斷(switching)及操作時之電壓突波(voltagesurge)重疊於輸出電壓上之電壓突波,應不超過規定值(數值尚在研議中)。8.總電路功率在額定電壓下,當控制裝置搭配LED模組操作時,總電路功率應不超過製造廠商所宣示值之110%。9.電路功率因數當控制裝置在其額定功率下搭配LED模組操作,且二者之組合以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供電時,所測得之電路功率因數應大於標示值0.05以上。10.供電電流當控制裝置搭配LED模組操作在其額定功率時,供電電流與標示在控制裝置上或製造廠商所提供之相關文件中的宣告值,其間之差異應不超過+10%。11.在音頻下之阻抗標有音頻阻抗符號(參考第6.2節(b))之控制裝置,應使用圖A.2之電路,依第A.3節進行試驗。對400Hz至2,000Hz間之任一信號頻率,在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下搭配額定LED模組負載操作時,控制裝置之阻抗應為電感性(inductiveincharacteristic)。阻抗之歐姆值至少應與在LED模組-控制器之組合,操作於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下時,與其消耗功率相同之電阻器的電阻值相等。控制裝置之阻抗,在信號電壓為控制裝置之額定電壓的3.5%下量測。在250Hz至400Hz之範圍內,阻抗值至少應與在400Hz至2,000Hz間之頻率所需之最小值的一半相等。備考:控制裝置中可能具有以電容值低於0.2μF(全值)之電容器所構成的射頻干擾抑制裝置時,可在試驗時將其斷路(disconnect)。12.異常條件之操作試驗控制裝置在下列條件下應無損壞現象。(a)不插入LED模組之試驗控制裝置在不插入LED模組下以額定電壓供電1小時。在試驗結束後,應將LED模組接上,並應能正常操作。(b)降低LED模組電阻之試驗尚在研議中。(c)對短路保護型控制裝置之試驗將控制裝置短路1小時或直到保護裝置開路為止。經此試驗及可能之保護裝置復歸(restoration)後,控制裝置應回復其正常功能。13.耐久性13.1控制裝置應接受下列之溫度循環衝擊試驗(temperaturecyclingshock)及供應電壓通斷試驗。(a)溫度循環衝擊試驗首先將未通電之控制裝置存放於−10℃之環境下,若控制裝置之標示值更低-5-CNS15174,C4499時則從其規定,持續1小時。隨後將控制裝置移至溫度為tc之箱中存放1小時。溫度循環應執行5次。(b)供應電壓通斷試驗控制裝置在額定電壓下通電30秒再切斷30秒,此為一循環,本試驗應在無載下持續進行200次循環,並在最大負載條件下進行800次。在此項試驗期間發生故障之LED模組應隨即更換。在試驗結束後,控制裝置應正確操作1個或多個合適之LED模組15分鐘。13.2隨後,控制裝置應在額定電壓及所產生tc之環境溫度下,正確操作1個或多個合適之LED模組,直到歷經200小時之試驗週期為止。在上述時間結束,並於冷卻至室溫後,控制裝置應正確操作1個或多個合適之LED模組15分鐘。在此試驗期間,將LED模組置於測試箱(testenclosure)外的(25±5)℃之環境溫度中。-6-CNS15174,C4499附錄A試驗(規定)A.1一般要求A.1.1通則本試驗為型式試驗,應以一件樣品接受所有試驗。A.1.2周圍溫度(ambienttemperature)本試驗在20℃至27℃的無強制對流(draught-free)之室內進行。A.1.3供電電壓及頻率(a)試驗電壓及頻率除另有規定外,受測之控制裝置應在其額定供電電壓及頻率下操作。標示為用於某供電電壓範圍,或具有不同之個別(separate)額定供電電壓的控制裝置,可任選電壓作為其額定電壓。(b)供電電壓及頻率之穩定性在試驗期間,供電電壓及頻率應維持在±0.5%之穩定值。然而,在實際量測時,電壓應調整至規定測試值的±0.2%以內。(c)供電電壓之波形供電電壓之總諧波含量應不超過3%。諧波定義為,以基本波(fundamental)為100%,個別分量(component)總和之均方根值。A.1.4磁效應(mageticeffect)除另有規定外,受測之控制裝置其外表面25mm內之任意處,應無磁性物體。A.1.5儀表特性(a)電位電路(potentialcircuit)跨接於LED模組之電位電路儀表,其流通之電流應不超過LED模組之標稱運轉電流(nominalrunningcurrent)的3%。(b)電流電路與LED模組串聯之儀表,應具有足夠低的阻抗,使電壓降不超過目標LED模組電壓的2%。(c)均方根量測值儀表本質上應能免除因波形失真(waveformdistortion)所產生之誤差,並應適用於操作頻率下。應注意確保儀表之接地電容(earthcapacitance)不影響受測單元之操作。可能須確保受測電路之量測點處於接地電位(earthpotential)。A.2量測電容性負載電流(圖A.1a及圖A.1b)圖A.1所示為連接負載時電流之試驗電路。-7-CNS15174,C4499圖A.1連接負載時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