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设计——第二章项目调查与会计总则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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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调查与会计总则设计第一节项目调查第二节总则设计第一节项目调查一、立项与设计计划的编制1.立项依据一项会计制度的设计首先要立项,即确定项目。一个是会计主管部门或会计主体自定的项目另一个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某单位设计会计制度2.编制设计计划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来源或委托单位(3)立项日期(4)制度类型(5)设计内容(6)完成时间(7)设计人员或设计组组成等二、项目调查在立项后,组织设计人员开展调查,了解情况。为基层单位修订旧制度时,应调查的内容:旧制度的优点和缺点;新政策的要求;管理人员的新要求;同类企业的会计制度。如果是为一个单位设计新制度,事前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就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人财物、供产销等各个方面。第一节项目调查•(一)项目调查的内容和范围•项目调查是为进行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设计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是会计制度总体设计的初始阶段。设计人员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熟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设计出切合实际的、适用性强的会计制度。•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设计的种类和方式•就设计的方式而言,可分成自行设计和委托设计等方式。就设计的种类而言,包括全面设计、局部设计和修订性设计。项目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全面设计内容复杂、涉及面广,需要调查被设计单位与会计工作有关的所有内容;•局部设计和修订性设计一般内容较单一、涉及面较小,不需所在单位的情况,需要调查的内容和范围相对较少;•委托设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设计,由于设计人员对被设计单位的情况不甚了解或者被设计单位财会人员因故不太配合,需要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就相对要多一些。进行全面设计时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一般情况的调查企业一般情况的调查,就是要搞清楚企业内部与会计制度设计有关的一切情况。调查内容至少包括:(1)企业发展的历史;(2)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经营范围;(3)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政策;(4)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5)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6)企业的规模;(7)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构成状况;(8)企业的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进行全面设计时调查的内容2.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就是要了解会计制度与企业各分项管理制度的相互联系,了解企业各方面管理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组织结构的类型;(2)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3)各职能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4)各职能部门与财会部门的关系;(5)各职能部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6)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7)企业的办公条件包括自动化水平;(8)统计情况;(9)生产管理情况;(10)销售管理情况;(11)各职能模块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设计时调查的内容3.企业会计工作情况的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包括:(1)现行的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2)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3)会计人员的素质情况,含年龄、学历、专业阅历、性别结构等;(4)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5)电子计算机在会计上的应用程度;(6)现行会计事务的处理方法,例如资金筹划的处理、采购业务的处理、收入业务的处理等。进行全面设计时调查的内容4.同行业通行会计实务的调查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关于企业内部情况的调查。行业是企业所属的、关系最密切的外部环境,行业通行的会计实务处理规划必然制约和影响企业具体的会计业务。因此,在进行企业内部各项内容调查的同时,还要进行行业通行会计实务的调查,通过这方面的调查,来把握行业的特点和规律性。(二)设计调查提纲的拟定•由于设计调查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为避免调查时的疏忽和遗漏,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前拟定调查提纲,列出需要调查的事项,依次进行调查和记录。调查提纲的拟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拟定调查提纲要注意:第一,调查提纲中只列入会计制度设计所必需的项目,可有可无的项目不要列入,必需的项目也不要遗漏。第二,列入调查提纲的项目,提法要具体、明确,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分类,以便于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分析整理。第三,调查提纲可以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也可以用列表方法进行反映,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例:关于采购业务处理情况的调查提纲(1)是否有正规、独立的采购部门;订单由谁负责签订,怎样签订;是否有必要组建一个采购部门。(2)是否采用书面订单形式;正在使用的订单格式有多少联,怎样使用、是否合理。(3)大宗购货的批准权限由何人掌握,各个部门如何填制请购单;购货是否在数量上或金额上有固定数额。(4)对于采购业务设有哪些激励,对这些激励如何检查;收到购货发票后是否通过采购部门检查,由哪几方面的人员共同负责。例:关于采购业务处理情况的调查提纲(5)是否有专职验收人员,他们的责任是什么,货物收进、验收证明有哪些手续和记录。(6)各种材料、商品到货后是否全部集中在仓库,是否有直接送到各个使用和销售部门的情况,有无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材料。(7)对货物运输保管中发生的损失有哪些追究办法,对短缺、损坏的货物如何处理。(8)货物是如何储存的,是否设有独立的仓库部门;存货业务属于哪一部门领导管理。例:关于采购业务处理情况的调查提纲(9)仓库管理员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材料收发记录与实物管理是否分开;物资领发手续是否健全。(10)仓库对于各种材料或商品是否定有最高和最低储备额。(11)材料或商品采用何种计价方法,该种方法与企业情况是否相适应。(12)仓库或存货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如何进行盘点,由何人监督执行这项工作。例:关于采购业务处理情况的调查提纲(13)材料、商品是采用永续盘存制,还是采用定期盘存法;如采用永续盘存制,能否保持账物、账账经常相符。(14)该单位的永续盘存制是只反映数量或金额,还是数量、金额都能反映。(15)材料、商品明细分类账和盘存记录一般设在何处。(三)设计调查的方法•确定了调查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调查提纲之后,就要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调查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查阅和收集有关制度的文件2.座谈会3.个别谈话4.发调查表5.现场调查(四)设计调查资料的分析获得大量调查资料后,应对其加以整理和分析。1.资料取舍即分析所调查的资料哪些对设计会计制度是有用的。2.资料分类即分清哪些资料是反映企业一般情况的,哪些是反映经营管理情况的,哪些是反映企业会计工作情况的。当时鉴别、及时整理。3.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过程也就是会计制度总体设计的初步构思过程。例如,根据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和经济业务情况,初步设想企业应运用哪些总账科目。第二节会计总则设计一、会计总则与总体设计的区别会计总则是设计某项会计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规定,各项局部性会计制度都是在它的指导下设计的。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它们都制约着具体设计区别:(1)总体设计指出的是各项局部制度的设计所采用的基本方法,而会计总则则不指出这些方法,一般是说明所设计的制度的依据,采用的一般原则等有关内容。一、会计总则与总体设计的区别(2)总体设计属于对各项局部制度的构思,也称为具体设计的提纲,它是设计人员自己留用的“设计蓝图”,并不加入到未来的设计成果中去,而会计总则则作为该项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规定,是设计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该制度中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故有时也称为“会计总说明”。(3)从设计步骤看,总体设计在前,会计总则设计在后。二、会计总则的一般内容1.设计本制度的依据和目的2.本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是基层单位会计制度应说明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贯彻本制度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权限)。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4.企业所使用的记账方法、货币计量单位、会计期间的说明5.企业采用何种会计处理基础,财产物质的计价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存货估价方法二、会计总则的一般内容6.会计核算使用的货币、会计记录文字。7.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的交接和会计档案保存期限的简要说明8.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9.本会计制度的修改权限和实施时间。10.本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提纲三、会计总则的设计实例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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