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415-2006点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点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期点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和N1类车辆。3.2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3.4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5在有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6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3.7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3.8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3.9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0两用燃料车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1单一燃料车指能燃用汽车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3.12简易瞬态工况法指GB18285-2005中附录D所规定的测量方法。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基准质量(RM)kg一氧化碳(CO)g/km碳氢化合物(HC)g/km氮氧化物(NOx)g/kmRM≤102041.95.96.71020RM≤147045.26.66.91470RM≤193048.57.37.1RM193051.88.07.24.2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车辆类型基准质量(RM)kg一氧化碳(CO)g/km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g/km第一类轻型车全部12.04.5RM≤125012.04.51250RM≤170018.06.3第一类轻型车RM170024.08.15检验方法按照GB18285-2005附录D的规定执行。6判定原则6.1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6.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