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434-2006 冲施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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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DB21/T1434—2006冲施肥料2006-06-01发布2006-07-01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434—2006I前言本标准第4章总养分质量分数、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指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涛、魏玉娟、王丽、何琳、陈洪斌。DB21/T1434—20061冲施肥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冲施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提供作物养分为主,用于灌溉施用的肥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GB/T17767.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GB/T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肥料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3.2冲施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用于灌溉施用的肥料。3.3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总氧化钾之和,以质量分数计。4主要技术指标冲施肥料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5试验方法5.1一般规定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2843之规定。5.2含氮总量的测定按GB/T17767.1规定进行。DB21/T1434—20062表1主要技术指标指标Ⅰ类Ⅱ类项目固体液体固体液体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15.0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70水分(H2O)的质量分数/%≤10.0/10.0/酸碱度pH5.5~8.0含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3.0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的质量分数/%≤0.0050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的质量分数/%≤0.0010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的质量分数/%≤0.0150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的质量分数/%≤0.0500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的质量分数/%≤0.0005注: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5.3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按GB/T8573规定进行。5.4总氧化钾含量的测定按GB/T17767.3规定进行,取消其中6.1.2试液处理中加甲醛溶液的步骤。5.5水分测定真空烘箱法按GB/T8576规定进行。5.6酸碱度的测定pH酸度计法按GB18877中5.8规定进行。5.7氯离子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1规定进行。5.8测定砷、镉、铅、铬、汞试样溶液的制备按GB18877中5.12规定进行。5.9砷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3规定进行。5.10镉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4规定进行。5.11铅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5规定进行。5.12铬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6规定进行。5.13汞含量测定按GB18877中5.17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抽样6.1.1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吨。6.1.2袋装产品,按表2采样。DB21/T1434—20063表2采样袋数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总袋数最少采样袋数1~10全部袋数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6.1.3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采样袋数=3×3n……………………………………………(1)式中:n-每批产品总袋数。6.1.4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6.1.5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6.1.6液体产品,按GB/T6680规定进行采样。6.1.7样品缩分将采集的样品迅速混匀,固体样品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000g或液体样品取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6.2出厂检验6.2.1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总养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酸碱度pH、氯离子。6.3型式检验6.3.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鉴定时;——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正式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6.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项。6.4判定原则6.4.1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有害物质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4.2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7标签和标志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总养分及总氮、有效磷、总氧化钾含量。其他应按GB18382规定执行。8包装、运输和贮藏8.1包装DB21/T1434—20064固体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8569规定执行,液体产品用聚乙烯袋或聚乙烯瓶包装,其他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用户要求或订货协议进行。8.2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8.3贮藏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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