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20.20B43备案号:15008-2004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02-2004种禽场生产技术规范2004-02-25发布2004-02-28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T302-2004I前言本标准的订立,旨在引导种禽生产企业系统运用科学的生产技术,规范种禽场生产行为,为提高种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保障本市种禽质量奠定基础。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办公室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畜牧兽医站本标准起草人:俞湘麟、李建颖、刘炜、吴昊旻、张福根、黄启忠。DB31/T302-20041种禽场生产技术规范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种禽场的设置与布局、禽舍建筑与设备、引种供种与生产工艺、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1.2本规范适用于种鸡、种鸭、种鹅场的生产管理、疫病控制及种禽生产。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8407.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10种禽档案记录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3定义和术语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密闭式禽舍指禽舍四壁无窗,杜绝自然光照,采用人工光照、机械通风的禽舍。3.2开放式禽舍也称有窗禽舍。以自然通风为主,采用自然光照和辅助人工光照。3.3禽场废弃物指禽粪、污水、病死禽类尸体等。3.4水禽旱养DB31/T302-20042指水禽的舍内饲养,可在舍内外设置独立的运动场和封闭式水池。3.5全进全出指同一禽舍或同一禽场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禽,同时进场(舍)、同时出场(舍)的管理制度。3.6净道指运送饲料、雏禽和人员进出的道路。3.7污道指粪便、淘汰禽和病死禽出场的道路。3.8开放式饮水系统指水槽式长流水系统和盆、桶等开放式饮水器具。4基本要求4.1种禽场的设置须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种禽业整体布局的要求,符合GB/T18407.3-2001和HJ/T81-2001的规定。4.2种禽场的设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4.3持有《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4.4生产经营须持有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审核。4.5种禽场最小规模4.5.1种鸡存栏量≥5000套。4.5.2种鸭存栏量≥3000套。4.5.3种鹅存栏量≥1000套。4.5.4引进国外品种可适当放宽。5设置要求5.1周围1000m内无其它养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场。5.2远离交通主干道,距离居民聚集区1000m以上,距离河流500m以上。5.3有利于动物卫生防疫和禽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5.4环境符合NY/T388-1999的规定。6布局与设施6.1布局6.1.1种禽场周围设防疫隔离墙和防疫沟。6.1.2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周边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DB31/T302-200436.1.3与外界接触要有专门道路相通。场区内设净道和污道,二者严格分开。6.2设施6.2.1生活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设主大门及消毒池。区内建有生活、办公设施和兽医室、饲料仓库、车库等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6.2.2生产区设育雏、育成和产蛋三个区域。区内建有消毒更衣室或淋浴室。门口、区域之间和禽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6.2.3隔离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处。建有病死禽尸体解剖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HJ/T81-2001的规定。6.2.4建有专用的隔离棚舍,作为引种隔离舍。6.3禽舍建筑与设备6.3.1生产区内禽舍间的距离以5个禽舍高度计算。6.3.2建筑形式为密闭式禽舍和开放式禽舍。6.3.3朝向考虑禽舍的采光、保温、通风以及当地的主导风向,以朝南为主。6.3.4禽舍应设置乳头式、吊塔式或真空式饮水系统,不得使用开放式饮水系统。6.3.5饲养设备应根据种禽场不同条件和工艺流程要求,选用性能可靠,便于饲养操作和清洗消毒的专用设备。6.3.6禽舍和运动场四周地下应铺设30cm以上的金属网(地下墙)作为防鼠设施。禽舍的门、窗等通风口或开口处和运动场、水池四周及顶上应设防鸟设施。6.3.7密闭式禽舍内应设置通风、降温和科学合理的光照设施。6.3.8水禽旱养水池进水应消毒处理,出水应经无害化处理。7人员配备7.1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配备专职的畜牧、兽医技术主管。7.2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职业资格证书。7.3技术人员从事繁育、饲养、营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7.4技术工人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7.5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8引种要求8.1应来自非疫区,质量合格并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符合GB16567的规定。引入前报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8.2应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购入,品种、代次符合销售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8.3引进国外种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执行。9饲养管理9.1根据不同品种、类型家禽特点制定饲料营养和饲养管理方案,为种禽提供适宜的生长、生产环境。DB31/T302-200449.2同一时期只饲养同一个品种、类型、代次的种禽。9.3蛋种鸡应笼养。9.4水禽旱养。9.5严格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全进全出时,二批之间必须有不少于二周的空棚消毒间隔。10种禽保健10.1制度10.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制定消毒、防疫、隔离、重大疫病上报等制度。10.1.2制定场长、兽医技术人员、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10.2饲料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13078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10.3饮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规定。10.4预防和治疗所用的兽药必须按照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10.5消毒10.5.1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用消毒水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经过消毒通道,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10.5.2严格按制定的消毒制度,定期进行场内外环境、饮水、禽舍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夏季做好灭蚊、蝇工作。10.5.3应根据消毒剂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剂,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使用的消毒剂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符合HJ/T81-2001的规定。10.6免疫10.6.1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种类、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制定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程序。10.6.2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10.7驱虫制定肉禽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实施驱虫。10.8疫病监测10.8.1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疫病监测,配合做好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10.8.2对已发生疑似传染病的种禽,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10.8.3引入的种禽必须在隔离棚舍内饲养不少于21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入生产区饲养。10.9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及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垫料和污水按HJ/T81-2001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10.10场内不准食用或饲养场外禽类及禽产品。11供种要求11.1出场种禽质量应符合《上海市种禽供种质量和经营服务规定》。11.2出场种禽应按照GB16549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DB31/T302-2004511.3种禽运输应符合GB16567的规定。12档案信息12.1种禽场实行养殖档案跟踪制度,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存二年以上,确保种禽质量的可追溯性。12.2种禽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12.3生产记录12.3.1饲养期信息:种禽来源、品种、引入日期与数量等引种信息,存栏禽日龄、体重、存栏数、禽舍温湿度、喂料量等。12.3.2生产性能信息:生产性能参照NY10执行。12.3.3饲料信息:饲料配方、饲料(原粮)来源、型号、生产日期和使用情况等。12.4防疫记录12.4.1日常健康检查记录:禽群每天的健康状况,死亡数和死亡原因等。12.4.2预防和治疗记录:发病时间、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经过;药物名称、使用方法、生产单位及批号、治疗结果、执行人等。12.4.3免疫记录:疫苗种类、免疫时间、剂量、批号、生产厂家和疫苗领用、存放、执行人等。12.4.4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地点、方式、剂量等。12.4.5无害化处理记录:根据处理情况做好记录。12.5销售记录:销售日期、数量、质量、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运输情况等。12.6种禽质量记录:种禽(蛋)出售时的质量、等级等。DB31/T30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