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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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总结范文第一篇范文:银行账户实名制知识简介银行账户实名制知识简介一、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作用银行账户是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的基础,记录着社会资金运动的轨迹。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抑制违法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掌握准确的经济金融数据,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金融资产的透明度,促进反洗钱、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并且为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体制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实名制对于保护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源头上打击偷税漏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也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对于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降低经营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社会形象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二、银行账户实名制制度演变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最高立法层级上确定了银行账户实名制。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范并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重新疏理并规范了新形势下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规定,有效指导了银行的实名制落实工作。与此同时,为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2005年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确保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其他账户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落实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组织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特别是个人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账户实名制实施管理力度,人民银行于2009年、2011年分别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量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真实性核实工作,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工作推向深入的重要突破口和攻坚战,具有里程碑意义。三、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内容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账户均需使用实名,实行账户实名制。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五、第六、第七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十七至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个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时均需使用实名。从制度安排上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申请开立存款账户还是结算账户,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四、个人银行账户实名证件类型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使用户口簿)。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为护照(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第二篇范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二)关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三)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0日(中央第三篇范文:警惕银行卡“洗钱”风险落实存款实名制警惕银行卡“洗钱”风险落实存款实名制2011年08月15日09:23来源:金融时报银行卡支付具有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等优势,具有化整为零、手段隐蔽、形式多样的特点。但从洗钱的各个阶段分析,银行卡交易中还存在着洗钱风险,亟待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资金放置阶段。资金放置阶段是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第一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分子所运用的主要洗钱手段: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账户存入赃款;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实现资金放置,洗钱者往往通过娱乐业、餐饮业等合法注册的公司,开立单位银行卡账户,将黑钱作为公司收益存入银行卡中;直接将黑线存入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地区所在银行。用赃款归还银行卡账户透支款。在发卡银行普遍推动贷记卡业务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以洗钱为目的开设的公司或被利用洗钱的企业单位,往往是先在其银行卡账户上进行正常业务经营货款及费用的开支,使银行卡账户上发生透支,然后通过现金还款方式归还银行卡账户所欠的本金利息。资金转移阶段。洗钱者利用银行卡转移资金的方法:一是洗钱者往往在国内开立多个国际卡账户,在各账户中存入大量外汇后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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