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QB/T1733.1-93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花生制品2引用标准GB478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GB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GB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GB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0805食品包装用硬质聚氯乙烯薄膜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2517.1糖果试验方法3试验方法3.1净含量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量不少于3包(罐)样品,取平均值。3.2掉皮率3.2.1仪器天平感量0.1g。3.2.2步骤称取样品100g,挑出掉皮粒,称其质量。3.2.3结果的表述m1X1=──×100%……………………………………………(1)m式中:X—─掉皮率,%;m1—─掉皮粒质量,g;m—─样品质量,g。3.3水分采用GB5009.3中第一法的方法测定,含糖量多的样品采用GB12517.1中4.1条的方法测定。3.4细度3.4.1仪器、设备a 干燥箱;b 干燥器;c 分析天平精度0.0001;d 标准检验筛100目。3.4.2步骤称取样品100g,置于1000mL烧杯中,逐渐加水,不停搅拌,加水至800mL,使花生酱呈乳状液态,然后全部倒入100目标准检验筛中,过筛,用水冲洗烧杯并倒入标准检验筛中,直至筛中流出的水清为止。将筛中残渣移入预先干燥恒重的滤纸上,多余的水滤尽后,放入105℃干燥箱内干燥2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3.4.3结果的表述m2X2=──×100%………………………………………(2)m式中:X2—─细度;m2—─干燥至恒重的残渣质量,g;m—─样品质量,g。3.5蛋白质采用GB5009.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6脂肪采用GB5009.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7灰分采用GB5009.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8酸价采用GB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采用GB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酸价。3.9过氧化值采用GB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采用GB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过氧化值。3.10砷采用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11铅采用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12铜采用GB5009.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13黄曲霉毒素B1采用GB5009.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3.14细菌总数采用GB4789.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15大肠菌群采用GB4789.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6致病菌按照GB4789有关规定检验。4检验规则4.1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从每批产品中按1/100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7包(罐)。4.3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4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须逐批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做不定期检验,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4.5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4.6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允许复验一次,复验应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者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4.7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及判定。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5.1.1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5.1.2大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重量、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防晒、小心轻放”等标志。5.2包装5.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9687、GB9688、GB10805、GB11680的规定。5.2.2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包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封罐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5.2.3外包装用双层瓦楞纸箱,箱内可根据产品需要衬有防潮纸,罐装纸箱内应有瓦楞纸衬隔,上下有衬垫。包装应牢固。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5.4贮存5.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5.4.2产品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5.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花生酱的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地生产条件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岩蒋德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4—15批准1993—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