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272-2005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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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2—2005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李彦富、李玉春、赵坤、吕志强、王树国、薛志飞、刘建平、张跃升、荣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厂的工艺运行、化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堆肥厂和含有堆肥工艺的垃圾综合处理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8172-1987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JJ/T52-19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T3059-1996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堆肥化composting利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使废物中有机物质稳定化的过程。3.2好氧堆肥aerobiccomposting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3.3厌氧堆肥anaerobiccomposting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主要利用厌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3.4一级发酵(初级发酵)primaryfermentation堆肥发酵的第一阶段。以废物中易分解的有机组分被微生物迅速分解为特征的发酵过程。3.5二级发酵(次级发酵)secondaryfermentation堆肥的熟化阶段。一级发酵后,微生物以较低的速度分解较难降解有机物和发酵中间产物的发酵过程。3.6厌氧发酵methanefermentation;anaerobicfermentation在隔绝氧的条件下进行的堆肥发酵过程,主要微生物群落为厌氧菌群。3.7二次消化secondaryfermentation使厌氧发酵剩余物质中有机物部分再次进行分解的过程。3.8静态发酵staticfermentation堆肥发酵过程中,废物不受外力作用而运动,并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3.9动态发酵dynamicfermentation堆肥发酵过程中,废物在外力作用下处于持续或间歇的运动状态。3.10堆肥compost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垃圾进行分解腐熟而形成的肥料。3.11堆肥产品compostproduct可作为产品出售的堆肥产物。3.12腐熟度putrescibility反映堆肥化过程中稳定化程度的指标。4一般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时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b)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堆肥化处理;c)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d)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e)相关设施设备、车辆应满足生产要求;f)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g)制定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5工艺运行管理5.1进厂垃圾控制5.1.1进厂垃圾应是可堆肥生活垃圾和其它可堆肥原料,严禁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堆肥厂。5.1.2进厂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堆肥厂。5.2堆肥化发酵工艺控制5.2.1好氧堆肥好氧堆肥工艺通常包括一级发酵和二级发酵,一级发酵和二级发酵主要技术指标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T3059、CJJ/T86和CJJ/T52的有关规定。5.2.1.1一级发酵根据工艺技术要求及发酵原料实际条件,应适时调整、控制一级发酵期各主要技术参数,并符合下列要求:5.2.1.1.1堆肥物料堆肥物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含水率为40%~60%;b)有机物含量大于40%;c)碳氮比(C/N)为20:1~30:1;d)密度为350kg/m3~650kg/m3。5.2.1.1.2发酵过程发酵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a)布料时应保证物料均匀,防止出现物料层厚度不等、含水率不均等情况;b)静态发酵自然通风物料堆置高度宜为1.2m~1.5m,当设有强制通风装置时,物料堆置高度可为2.6m~3m,间歇动态发酵的物料堆置高度可为5m;c)静态发酵强制通风时,每立方米垃圾通风量宜取0.05Nm3/min~0.2Nm3/min,通常进行非连续通风,堆层每升高1m,风压增加1000Pa~1500Pa;间歇动态发酵可参考静态工艺并依生产试验确定通风量,以保证发酵在最适宜条件下进行;d)发酵过程中应对氧气浓度进行测定,各测试点的氧气浓度不低于10%;e)发酵过程中,应测定堆体温度变化情况,高温发酵过程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d~7d,最高温度不宜超过75℃;f)发酵过程中应及时调节物料水分含量,适宜的含水率在40%~60%之间;5.2.1.2二级发酵根据工艺技术要求及一级发酵半成品情况,应适时调整、控制二级发酵期各主要技术参数,并符合下列要求:a)适时控制堆高、通风及翻堆作业,以满足物料进一步发酵的适宜条件;b)发酵过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35%~45%之间;c)二级发酵阶段,严禁再次向物料中添加污泥、粪便等新鲜可堆肥原料;5.2.2厌氧堆肥厌氧堆肥工艺通常包括厌氧发酵和二次消化。5.2.2.1厌氧发酵厌氧发酵物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粒径均匀,且小于30mm;b)碳氮比(C/N)应为15:1~30:1;c)有机物含量应大于40%。d)发酵装置应密闭,并使用搅拌工艺;e)发酵过程中温度、pH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温度保持相对稳定,日变化范围控制在±2℃。5.2.2.2二次消化a)厌氧发酵终止后,发酵物质应进行脱水处理使干物质含量大于等于45%;b)二次消化工艺参考好氧堆肥二级发酵工艺执行。5.2.2.3厌氧堆肥过程中技术指标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959的规定。5.2.2.4根据堆肥厂沼气产量,应进行沼气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5.3堆肥发酵终止时,堆肥应符合下列要求:a)含水率宜为20%~35%;b)碳氮比(C/N)不大于20:1;c)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959的规定;d)腐熟度应大于等于Ⅳ级。5.4堆肥产品5.4.1堆肥产品出厂前,应在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和防止淋雨的设施内存储。5.4.2堆肥产品各项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规定。5.5堆肥残余物处理5.5.1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及时处理,不应在厂区内积存。5.5.2能够回收利用的残余物宜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应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置。5.6渗沥液与臭气控制5.6.1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应循环使用,如不能循环使用应将产生的渗沥液统一收集处理,达标排放。5.6.2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集中收集经除臭处理后排放。6化验管理堆肥物料、堆肥过程、堆肥及堆肥产品应进行化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处理工艺参数,并建立检测数据档案。6.1好氧堆肥检测6.1.1堆肥物料检测主要是常规项目检测,包括密度、含水率、物理组分及有机物含量等,每周检测一次。6.1.2堆肥过程检测主要是常规项目检测,包括堆体温度、氧气浓度、含水率、有机物含量及腐熟度等,除在线监测项目外,其余项目应每周检测一次。如堆体温度、氧气浓度不能在线监测,应每天检测一次。6.1.3堆肥检测主要是常规项目检测,包括含水率、pH值、腐熟度等,每周检测一次;无害化卫生指标包括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等检测按照GB7959执行,每月检测一次。6.1.4堆肥产品检测堆肥产品应到有资质肥料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内容和标准按照GB8172执行,每季度检测一次,遇到原料、工艺、设备改变时,增加产品检测一次。6.2厌氧堆肥检测6.2.1堆肥物料检测主要是常规项目检测,包括pH值、含水率、物理组分及有机物含量等,每周检测一次。6.2.2堆肥过程检测主要是常规项目检测,包括温度、pH值、有机物含量及腐熟度等,除在线监测项目外,其余项目每周检测一次。如温度、pH值不能在线监测,应每天检测一次。6.2.3堆肥与堆肥产品检测与好氧堆肥相同6.3检测方法本标准中关于物理组分、含水率、堆体温度、氧浓度、pH值、密度等的测定方法按照CJJ/T52中检测方法执行。腐熟度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7设备管理7.1设备运行生活垃圾堆肥厂设备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b)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应备注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机,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并分别记录;全厂停产应区别工艺调整、设备故障、例行检修、意外事件并分别记录;c)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d)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法定检测。7.2维护保养生活垃圾堆肥厂设备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b)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c)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d)作业车辆及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8计量、信息管理8.1计量8.1.1计量系统必须采用进出厂双向称重方式,并满足贸易结算需求。8.1.2计量系统应定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8.1.3计量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8.1.4进厂堆肥物料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8.1.5进厂堆肥物料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日期及时间、堆肥物料来源、种类、重量等情况,并由物料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8.1.6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系统,以确保正常使用;如计量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并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8.2信息生活垃圾堆肥厂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b)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堆肥物料进厂量、堆肥产量、销售量、销售去向、残渣产生量及出厂量、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时间及故障时间、备品备件情况等;c)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9环境管理9.1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9.2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9.3厂界空气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允许浓度应符合GB3095和GB16297的规定。9.4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允许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厂区内不得有明显恶臭。9.5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生活管理区内每15m2的苍蝇数目不得超出3只。9.6厂区环境卫生应整洁,无白色污染、污水积存等脏乱现象。9.7每天作业完毕后,及时清扫厂区内遗撒垃圾。9.8运输垃圾、粪便的车辆在出厂前应进行清扫,车厢外壁与车轮不粘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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