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危险性较大项目管理第一部分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6月2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即建质【2009】87号文件,同时宣布与之相关的原213号文件废止。•这个文件是依据2002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19条关于“三高危”行业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6条关于“危性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原【2004】213号文件执行数年来的经验拟定的,具有严谨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简要解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3号文件特点及不足之处。•可以这样认为:安全生产法只规定了高危险性行业,条例只规定了高危险性项目,而213号文件划定了高危险性项目的量化值。•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建筑风格文化以及受到建筑材料传统作法的影响和制约,加上对文件精神理解差异造成213号文件多年来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2006年建设部委托原213号文件编写单位重新编写,就形成了目前的87号文件。•由于一些特殊工作上的原因,本人间接地参与了87号文件的构思和拟定,并且参加了两次建设部组织的对这个文件专家评审会,故可以说对这份文件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但由于自己毕竟不是直接起草人,加上87号文件仍有大量的宏观提法以及个人理解能力有限,发言中肯定有曲解和不妥之处,因此恳请大家理解并给与批评指正。•还必须指出的是87号文件仍有不少需要扩展、完善甚至修改的地方,应以最新最权威的文件为准。第二部分主要条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建工集团所发文件就属于此类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总包单位组织编写是落实总包安全生产责任的体现,而不是完全的包办代替;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写可以理解为应由、、、、、(通县供热厂烟囱方案教训)。•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手册等不能作为编制依据)。(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主要节点大样图)。★•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代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特指岩土、爆破、起重、隧道以及水下等)。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含参建各方企业人员)。•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非指令)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这里说的应当有必须得意思•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存在构造缺陷、理论依据不足、计算错误等应属于需做重大修改的,否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原则上应一次完成,但提出整改意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基本可以理解为不得修改)。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旁站式)。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目前缺乏依据和此类判例。•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第三部分具体内容说明•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系指杂填、地勘不清、存在水系或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埋设管线的;环境复杂系指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等。★•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系指两台以上设备的抬吊作业以及使用拔杆、抱子、台灵架等土法吊装的作业。••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其它架种)。(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使用时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应大于3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系指杂填、地勘不清、存在水系或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埋设管线的;环境复杂系指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等。•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爬模相当于滑框倒模,需要以已完结构为支撑点,使用不广泛;飞模适用于开间固定的高层无梁楼盖体系,目前使用也不广泛;滑模目前使用较多,本人认为纳入附件二的应以施工高度30米以上为准。•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系指两台以上设备的抬吊作业以及使用拔杆、抱子、台灵架等土法吊装的作业。••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