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12452-2002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74-2002用于水泥原料的钢渣粒料Peamaterialofsteelslaguseforcementmaterial2002-06-24发布2002-09-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T274-2002I前言钢渣是钢冶炼生产过程中的伴生产物,对其进一步开发利用是一件十分有益的工作,为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对钢渣进行特定工艺处理所形成的粒料,用作生产水泥的部分原料,可节约水泥生产的原辅料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目前,钢渣粒料产品的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日趋成熟,为规范本市用于水泥原料的钢渣粒料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中有关术语名词遵循了国家冶金行业标准YB/T804《钢铁渣处理及利用技术术语》。本标准由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昌新钢渣公司、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宝钢综合开发公司、上海宝冶协力生产分公司、上海浦陈钢渣利用厂、上海五洋冶金废渣利用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健、杨锦德、吴传嵘。DB31/T274-20021用于水泥原料的钢渣粒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原料的钢渣粒料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原料(生料)的钢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07.6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水分测定方法热干燥法GB/T2007.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粒度测定方法手工筛分法YB/T140-1998水泥用钢渣化学分析方法YB/T148-1998水泥用钢渣中金属铁含量测定方法3技术要求3.1碱度R大于2.5,碱度R通过测定钢渣粒料中的氧化钙、二氧化硅和五氧化二磷后,按式(1)计算求得:R=CaO/(SiO2+P2O5)..............................................................(1)3.2氧化镁含量≤10.0%。3.3总氧化铁含量≥22.0%。3.4金属铁含量≤1.0%。3.5最大粒径<20mm。3.6出厂含水率≤8.0%。3.7产品中不应混入炼钢耐火材料等杂物。4试验方法4.1化学成分的测定按YB/T140规定方法进行。4.2金属铁含量的测定按YB/T148规定方法进行。4.3含水率的测定按GB/T2007.6规定方法进行。4.4粒径检验按GB/T2007.7规定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做粒径和含水率检验;在炼钢工艺、矿石原料无变化的情况下,每周进DB31/T274-20022行一次全项目检验;工艺或矿石原料变化时,应经全项目检验。5.2检验批及采、制样5.2.1以日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每批采样不得少于10个点,采样点应按堆场上下及四周均匀布置,每点采集子样量不少于2kg。5.2.2采集的子样汇集后,经均匀混合,按二次“堆锥四分法”缩分成二份,其中一份用作粒度检验和含水测定,另一份继续缩分至测定其他项目所需量(包括留样),经干燥、研磨后进入检验。5.3判定5.3.1全项目检验中,除含水率外,全部合格,为合格产品。5.3.2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应重新采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定合格,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5.3.3含水率主要是产品的计量结算指标,超过含水率指标部分应在发货计量时补足数量。5.4产品出厂应及时提供相应批号的检验报告。6标志、运输和贮存6.1出厂产品应随车附单,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重量和签发人。6.2运输和贮存钢渣粒料产品时,应保持运输工具和场地的清洁,不得混装、混堆或混入杂物。DB31/T27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