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39—1997安徽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包括县、市、区,以下简称农技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任务、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按照此标准新建的农技中心。已经建立的农技中心按此标准进行充实、完善和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或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农业部《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1987)农[农]字第8号)。农业部《关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查验收情况和今后完善、提高、发展的意见》([1988]农[农]字第2号)。《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4[第十七号]公告)。3机构设置3.1组成根据农业部《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和《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县级设立农技中心。农技中心由县作物栽培、植保、土肥、种子管理等站(股)和农技推广所、农技培训学校(班)等技术推广机构组成。3.2体制农技中心是县农业局领导下的副局级农业事业单位。编制以农技中心的各单位的原有编制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编制。农技中心主任应由熟悉业务、知识面广、组织和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4基本建设4.1要求合格农技中心应是学科齐全,功能完整,设施配套,组织健全,能独立开展工作的业务管理实体。并经省农业厅组织验收,颁发合格证书,报农业部备案。4.1.1具备作物栽培、植保、土肥、种子管理和农业技术培训等综合功能,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服务相结合,成为组织统一、财务独立、工作协调的业务管理实体。4.1.2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设施、活动场所和一定面积的试验基地。4.1.3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4.1.4有县政府成立农技中心建制的批文。安徽省技术监督局1997—06—10发布1997—06—10实施DB34/T139—19874.2建设农技中心的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由地方负责,在农业商品生产基地等农业建设项目和地区性农业建设中,农技中心列入建设内容。4.3投资农技中心建设资金应视当地农业生产服务范围、任务轻重、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建设资金总额。投资由地方安排,对重点县国家给以适当扶持。4.4规模农技中心建筑规模,根据县的大小、农业生产结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轻重和现有基础等情况确定。4.4.1农技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化验室、病虫测报室、培训室、学员宿舍、技术咨询及经营门市部、餐厅、职工宿舍、附属设施(仓库、锅炉、车库)等。面积不少于3000m2。其中培训室、学员宿舍、餐厅等按每期培训100人左右规模设计。4.4.2农技中心仪器配备包括:现代化办公设备;化验检测设备;测报、预报设备;培训、咨询设备;交通、通讯设备;试验示范专用机械等。4.4.3农技中心试验基地配备包括:试验基地不少于0.67ha(10亩);专用晒场不少于0.03ha(0.5亩)。5工作任务5.1编制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做好技术情报工作。5.2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经试验示范后普及推广。5.3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建立示范样板,做好供、储、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5.4开展各学科的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分析化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本地区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工作。5.5培训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5.6负责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5.7开展技物配套服务,依法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种子、苗木等生产资料,参予农产品流通,兴办经济实体,开拓技术市场,推行有偿服务。5.8加强与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开展综合服务。6管理6.1人员管理农技中心技术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学历,技术干部要求达到人员总数的70%以上。农技中心设置技术岗位,明确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任务聘任。农技中心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定期评比考核。6.2业务管理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农技中心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技推广工作。6.2.1农技中心在县农业局的领导下开展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6.2.2农技中心在业务上接受省、地上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指导与管理。6.2.3农技中心内部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各专业站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综合业务统一管理,专业工作分工负责。6.2.4农技中心对乡(镇)农技站,村、组农技服务队(组)以及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开展业务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B34/T139-19976.3财产管理农技中心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试验基地、培训场所、生产设施、机械、车辆等一切财产属国家所有,由农技中心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占用。6.4财务管理农技中心设置会计,建立账户,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农技中心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由农技中心统一管理,分项列帐,单独核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标准: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本标准起草人:刑君、贾昌平、秦大东、李冰、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