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03A10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125—2010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要求RequirementsforMarketingManagementofFireResistantShutterProduct2010-04-12发布2010-05-12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125—2010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安徽全安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万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鹏龙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振坤、李力、汪礼苗、房林、裴楠、赵华琳、阮传生、邹迎春、周志中、胡志勇。DB34/T1125—20101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的总要求、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质量管理、抽样与检查和判定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4102防火卷帘GA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3总要求3.1防火卷帘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3.2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按GB14102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并经网上公告后方可进入市场。3.3使用领域的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GA588进行现场检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4防火卷帘产品在行业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不合格的,撤销网上公告,停止销售使用,经整改合格后,产品重新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可进入市场。4基础设施4.1生产用房4.1.1生产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满足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3000m²。4.1.2生产场地、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4.1.3应独立设置检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生产场地布局应合理。4.2生产设备4.2.1钢质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DB34/T1125—20102表1钢质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名称要求1普通型帘板冷压成型机满足生产要求2复合型帘板冷压成型机满足生产要求3导轨冷压成型机满足生产要求4底梁耐压成型冷压机满足生产要求5折弯机满足生产要求6剪板机满足生产要求7电焊机满足生产要求8点焊机满足生产要求9磨光机满足生产要求10冲床满足生产要求11钻床满足生产要求12型材切割机满足生产要求13空气压缩机及喷漆设备满足生产要求14钳工工具满足生产要求4.2.2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表2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名称要求1导轨冷压成型机满足生产要求2夹板冷压机满足生产要求3工业缝纫机满足生产要求4卷帘夹板机满足生产要求5折弯机满足生产要求6剪板机满足生产要求7电焊机满足生产要求8点焊机满足生产要求9磨光机满足生产要求10冲床满足生产要求11钻床满足生产要求12型材切割机满足生产要求13组装工作架满足生产要求14钳工工具满足生产要求4.2.3其他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4.3检验设备DB34/T1125—201034.3.1钢质防火卷帘检验设备应满足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3的要求。表3钢质防火卷帘检验设备序号检验设备名称要求1游标卡尺精度0.02㎜,规格0-150㎜2外径千分尺精度0.1mm3钢直尺精度1㎜,规格0-1000㎜4钢卷尺精度1㎜,规格0-5000㎜5万能角度尺精度0.1°6塞尺精度0.1㎜7高度尺精度0.1mm8测力计精度±2N9声级计精度±1dB(A)10秤满足检测要求11检测平台满足检测要求12兆欧表0MΩ-500MΩ,0.1MΩ13万用表满足检测要求14秒表1s15红外线水平测定仪满足检测要求16垂直仪满足检测要求17挠度计精度±0.1mm4.3.2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检验设备应满足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4的要求。表4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检验设备序号检验设备名称要求1游标卡尺精度0.02mm,规格0~150mm2外径千分尺精度0.1mm3钢直尺精度1mm,规格0~1000mm4钢卷尺精度1mm,规格0~5000mm5万能角度尺精度0.1°6塞尺精度0.1mm7高度尺精度0.1mm8测力计精度±2N9声级计精度±1dB(A)10秤满足检测要求11检测平台满足检测要求12兆欧表0MΩ~500MΩ,0.1MΩ13万用表满足检测要求14秒表精度0.1sDB34/T1125—20104表4(续)序号检验设备名称要求15红外线水平测定仪满足检测要求16垂直仪满足检测要求4.3.3其他防火卷帘检验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5人力资源5.1生产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根据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有资格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名。5.2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持证上岗;均应熟悉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5.3技术人员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再培训;当产品、配件的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再培训。6质量管理6.1生产企业应设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检验、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6.2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6.3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6.4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d)确保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6.5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6.6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6.7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a)获得作业指导书;b)使用适宜的设备;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DB34/T1125—20105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6.8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验证);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6.9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a)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6.10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6.11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6.12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6.13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6.14定期对满足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7抽样与检查7.1防火卷帘产品型式检验应由生产单位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本标准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合格后,方可在生产现场抽样。7.2样品抽样基数与样品数量应符合GB14102的要求。7.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使用领域中对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并通报结果。8判定规则8.1防火卷帘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的不符合项应按表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8.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a)3、4.1、4.2、4.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5、6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5、6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5、6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表5严重不符合项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13.1/生产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少于300万元。23.2/产品未经型式检验合格的。33.3/使用领域的防火卷帘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GA588进行现场检查,未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DB34/T1125—20106表5(续)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43.4/产品在行业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不合格的,未经整改合格的。54.1.1/不能满足生产规格产品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64.1.2/生产场地、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74.1.3/未独立设置检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生产场地布局不合理。84.2/不能满足所生产规格产品和数量要求。94.3/不能满足所生产规格产品、数量和精度的要求。105.1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少于2名,有资格的专职检验人员少于2名。115.2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未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不熟悉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125.3技术人员每三年少于一次再培训;当产品、配件的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没有进行培训。超过三年未对技术人员进行再培训。136.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不明确,配备的资源不充分,质量、检验、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没有组织机构,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配备的资源不能满足需要,质量、检验、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不能履行管理职责。146.2生产、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设备的技术指标基本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最低配置要求,设备的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156.3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不完善,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不齐全,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无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未制定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或管理制度,并不能贯彻执行。166.4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不完善。没有编制和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176.5质量记录管理程序不完善,缺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的管理。没有编制和实施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不能有效管理。186.6采购文件内容不完善,质量要求和验收依据不明确。没有编制采购文件,没有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DB34/T1125—20107表5(续)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196.7生产现场缺乏作业指导书;使用的设备不适宜;缺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不明确。生产现场未获得作业指导书;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正确;没有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不能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206.8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全面。校准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