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赣公消发[2008]10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公安消防支队,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为了规范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工作,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现将《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二○○八年六月十一日2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和《江西省消防条例》及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经国家、省确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省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对于我国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因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设计、评估、施工、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作为消防设计的依据。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第七条按国家规定需要提交消防设计专篇的,专篇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生产工艺的火灾危险性、生产原材料、中间产物、成品或储存物品的燃烧性能,以及涉及下列内容的图纸资料: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库)房的防爆设计;413、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复印件需盖设计单位公章);1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重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篇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有关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应阶段的要求。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技术负责人应将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的重点,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签发。第九条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省公安消防总队并提交《消防设计专篇》及相关设计图纸,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审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审查阶段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并抄送省公安消防总队及辖区公安消防支队。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对所提出的设计审查意见存有异议时,可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重点工程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消防专项设计审查。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进行修改。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涉及第七条内容的施工图送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辖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及相应法律文书的下发,并应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当施工图设5计审查阶段存在重大技术疑点时,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书面传真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第十二条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重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且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申请进行专家论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项目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施工。第三章施工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和主要消防产品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招标工作由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第十五条承接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江西省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格技术管理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重新向当地消防支队进行申报审核,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重点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6第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并报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第四章消防验收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自动消防设施完工后,应向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申请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提出消防验收申请。第二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专项验收申请,并申报下述文件和图纸,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1、竣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置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4、设计变更通知书(由设计院提供),无变更不提供;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吊顶内报警线路敷设、喷水系统管网连接等),无隐蔽工程不提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他施工记录如水压测试、冲洗记录等(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自动7喷水灭火系统等);6、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调试合格报告、系统联动记录,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提供;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需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8、消防产品的清单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灯、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各类消防设备,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9、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防火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需提供其国家级检验报告和防火涂料、阻燃剂的检验报告,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无此项不提供;10、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提供论证纪要复印件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无论证不提供;11、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12、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第二十二条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受理重点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传真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和监督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确8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辖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辖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及相应法律文书的下发,并应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下发书面验收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7)同时废止。承办人:曾柳青签发人:廖世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