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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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1994-03-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普通人寿险1.简易人身保险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3.福寿安康保险4.团体定期保险5.团体人寿保险6.少儿两全保险7.金婚保险8.终身保险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12.儿童保险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15.独生子女保险16.夫妻恩爱保险17.义务兵父母人身保险18.人身安康保险19.定期定额简身险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22.子女备用金保险23.大额人寿保险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二、养老年金保险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2.个人养老金保险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10.农民养老金保险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14.还本养老年金保险15.团体年金保险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三、健康保险(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6.健康保险7.大病医疗保险8.大额医疗保险9.长效医疗保险10.传染病保险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1.农民医疗保险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1.公费医疗保险2.劳保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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