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DB52/520—2007豆浆2007-06-13发布2007-06-13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2/520-2007I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9.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负责起草。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标准化协会参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寻思颖、杨黎、罗薇、田志强、周筑平、孟望霓、张建、肖洋、张倩、韩志平。DB52/520-20072豆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浆的产品分类、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制成的各类豆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17白砂糖GB1352大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2143.1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颁布)3产品分类3.1豆浆原料大豆经浸泡、磨糊,过滤除渣而制成的浆状液体。并经高温灭菌,可直接食用的熟豆浆。3.2调制豆浆在豆浆中添加白砂糖等,不改变其原有属性,经调制而成的浆状液体。并经高温灭菌,可直接食用的熟豆浆。4原辅料要求4.1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大豆DB52/520-20073应符合GB1352的规定。4.3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4.4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5技术要求5.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色泽乳白色或浅乳黄色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其他异味组织形态呈乳浊状,无絮状沉淀,不得凝结,允许有少量析出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项目豆浆调制豆浆可溶性固形物a/%--≥5.0蛋白质/(g/100mL)≥2.5≥2.0脂肪/(g/100mL)≥1.0≥0.8脲酶试验阴性总砷(以As计)/(mg/L)≤0.5铅(Pb)/(mg/L)≤1.0a仅适用于甜豆浆5.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30000大肠菌群/(MPN/100mL)≤9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4食品添加剂5.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5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DB52/520-200746.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按5.71计。6.4脂肪按GB/T5009.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5脲酶试验按GB/T5009.18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6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7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8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9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00mL(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将所抽样品等分成2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样作备查。8.3出厂检验8.3.1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3.2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产品原材料、工艺、配方有改变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要求。8.5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为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9.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9.1.2散装产品的盛装物上均应附有标识,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DB52/520-200759.1.3使用转基因大豆为生产原料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进行标注。9.2包装9.2.1产品包装物应密封、牢固。所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9.2.2散装产品应使用洁净、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的容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产品。9.3运输9.3.1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防雨、防尘设施的交通工具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9.3.2散装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或密闭式的交通工具运输产品,注意防尘、防蝇、避免日晒、雨淋,防止二次污染。9.3.3搬运产品时,应轻搬轻放。卸货时,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混装、混运。9.4贮存9.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存。9.4.2产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并应有防鼠、防尘设施。9.4.3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以离地面、墙面间的距离应大于20cm。9.5保质期豆浆类产品可根据不同季节、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他标识上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