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扶贫开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扶贫开发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便于客观、公正地对竣工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扶贫项目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扶贫开发项目,是指经农业部和兵团审定的62个贫困团场利用国家或兵团扶贫资金而开展的,以改善基本生产条件,改变贫困面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增强团场自身“造血”功能为目的,并列入脱贫规划的项目。无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项目;无论投入扶贫资金占总投资比例如何,只要利用了扶贫资金(包括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扭亏措施费等),即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并依照本细则实行管理。第三条扶贫开发项目验收的内容: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情况。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程序第四条扶贫开发项目的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即团场自验,师复验,兵团抽验。第五条扶贫开发项目按期竣工后,项目团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审计,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单(见附表),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师计委申请复验。第六条师计委在收到团场自验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单,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兵团计委扶贫办。第七条兵团计委扶贫办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将根据年度扶贫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项目建成后所取得的效益等,在年度计划项目中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数50%的比例,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协同进行重点抽验,在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并在验收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扶贫项目实行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制。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的验收第八条验收项目资料齐全,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扩初设计(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资料、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工程合同书、工程施工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质检报告、工程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交接证明书、有关图片和音像等。第九条集中投放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按要求确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职责。招标投标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与可研报告核准内容一致;招投标运作符合规范,即发布媒体、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中标人程序等;招标结果具有合法性。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监理人员数量、素质达到要求;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月报、监理日志齐全,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控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图纸复审、材料设备复验、总监指令等措施到位,资料完整。合同制:工程应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规范,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无违规分包、转包现象。第十条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应健全,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和控制到位;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监督手续完整,质监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因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项目所产生的综合效益,将暂停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扶贫投资。第十一条扶贫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各师计委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变更项目建设规模。验收中发现擅自变更项目的,视为非扶贫开发项目,不予验收,兵团计委扶贫办将收回该项目投资;验收中发现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压缩建设工程规模的,验收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擅自变更项目处理。第十二条为确保扶贫开发项目效益的及时发挥,项目要按期实施,按期竣工,各师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因气候、地理环境变化或设计误差等客观因素致使项目延期的,应以书面材料加以说明、上报,并附于验收材料中;验收过程中发现非不可抗力延迟项目建设期,影响项目验收,经查原因属师有关部门,将酌情调减该师的扶贫投资,原因在项目单位,将调减或暂停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扶贫投资。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的检查第十三条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下达后资金应及时到位,配套资金足额;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进度给施工单位拨款的,相关资料齐全。第十四条扶贫开发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单独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会计报表、年度决算编制规范,审计资料齐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或暂停下年度扶贫投资。㈠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㈡配套资金不足的;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十六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国家扶贫资金到位后,兵团计委扶贫办将暂留20%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资金一次性下拨各师计委;各师计委在资金到位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额下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滞留项目建设资金;2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验收项目合格并上报验收有关资料后下拨;验收时发现有滞留现象的,将调减或暂停该师扶贫投资。第五章项目运行管护的验收第十八条扶贫开发项目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状况应达到设计要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护主体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并记录、备案。第二十条因运行管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使项目工程不能正常运行或毁损的,将暂停该项目团场的扶贫投资,限期整改,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对管护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师计委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兵团计委扶贫办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