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100.40D93JB/T9028-1999运输绞车Transportationwinch1999-06-28发布2000-01-01实施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对ZBD93010—90《运输绞车》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与ZBD93010—90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在基本参数表中去掉20kN一个规格,增加了50kN规格;——提高了绞车减速器清洁度的指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制动器可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的要求;——补充完善了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的有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D93010—90。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徐州矿山设备制造厂。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锦州矿山机器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运德、刘龙飞、刘弢、杨现利、郭明。JB/T9028-1999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运输绞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机驱动的运输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绞车主要用于煤矿井下和其它矿山在倾角小于30°的巷道牵引矿车。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894—1988安全标志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T13306—1991标牌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JB/T1604—1998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型式与基本参数3.1绞车的工作机构应制成卷筒缠绕式,采用行星齿轮传动的型式,电气设备分为矿用隔爆和非隔爆两种型式。3.2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JB/T1604的规定。JY-×基准层上钢丝绳速度,m/s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kN隔爆型式代号:非隔爆型不注,隔爆型为B运输绞车卷扬机类3.3型号示例:a)基准层钢丝绳静张力为40kN,绳速为1.25m/s的隔爆型运输绞车: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6-28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运输绞车TransportationwinchJB/T9028-1999代替ZBD93010—902000-01-01实施JB/T9028-19992JYB-40×1.25运输绞车b)基准层钢丝绳静张力为30kN,绳速为1.2m/s的非隔爆型运输绞车:JY-30×1.2运输绞车3.4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型号JY□-30×□JY□-40×□JY□-50×□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kN304050基准层上钢丝绳速度m/s≥1.20≥1.25≥1.40容绳量m≥600≥650≥650钢丝绳直径mm18.521.523.0注:基准层指容绳量长度之半的点所在的层。4技术要求4.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3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绞车,必须具备防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4.4绞车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可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4.5绞车外露旋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4.6绞车的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制动时闸瓦空行程时间不得超过0.5s。4.7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采用手动时,其最大操作力不大于200N。4.8绞车应设有深度指示器。4.9挡绳板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4.10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的绳径比应大于25。4.11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其整机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4.12绞车所有密封处不得有漏油现象。4.13制动闸瓦(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4.14绞车工作时各部分温升不得超过35℃,最高油温不得超过70℃。4.15涂漆应均匀,无脱落、流痕、裂纹等缺陷。4.16外露弹簧和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具有防锈层。4.17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在空负荷试验后用SSW0.075/0.050的筛网过滤,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型号JY□-30×□JY□-40×□JY□-50×□清洁度1500200025004.18绞车成套供应范围:a)配有电动机的绞车(不包括钢丝绳);JB/T9028-19993b)电气设备和规定的备件。4.19在用户遵守保管、运输、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绞车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5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5.1试验条件5.1.1绞车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试验,其允差为±5%。5.1.2试验所用测量仪器、仪表等均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检定证书。5.2出厂检验5.2.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书。5.2.2用目测法检查是否符合4.5、4.15和4.16的要求。5.2.3绞车正、反向运转各20min,检查是否符合4.6、4.11和4.12的要求。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的内容。5.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研制的新绞车或转厂生产的绞车;b)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以至影响其性能时;c)正常批量生产的绞车每2a进行一次;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检要求时。5.3.3用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提升高度不得小于8m:a)用额定负荷做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得少于20次;b)用超过额定负荷的20%做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次数不得少于三次。试验期间测量绞车电压、电流并检查是否符合4.6、4.11、4.12和4.14的要求。5.3.4负荷试验后检查:a)用目测法检查绞车密封性;b)检查连接部位的松紧性;c)用温度计对绞车减速器内部油温进行测量(测量部位视绞车结构而定)。5.3.5用测速计测量钢丝绳的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5.3.6按GB/T3768的规定测量绞车的噪声。5.3.7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的检验,可在闸瓦接触面上贴入金属箔片,用电秒表进行测定。5.3.8制动力矩可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应变仪进行测定。5.3.9手柄操纵力用精度为1N的测力计进行测定。5.3.10在空负荷试验后,采用清洗、烘干、称重法检验减速器的清洁度是否符合表2的规定。5.4定型产品的型式检验应从库存中抽取不少于一台进行检验(供抽样的数量应不少于三台)。5.5所有检测项目只允许在抽样中检查评定,任何项目不合格时,不允许再加倍抽查。5.6在检测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判定为不合格项目:a)应检项目没有进行检测者;JB/T9028-19994b)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探伤、渗碳层等项目现场不能检测而又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报告者。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每台绞车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应标明下列内容:a)制造厂名称、商标;b)产品型号和名称;c)主要技术参数;d)出厂编号;e)制造日期。6.2绞车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6.3绞车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6.4每台绞车应随机提供:a)产品合格证;b)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总图、基础图);c)装箱单。6.5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雪的场所。JB/T902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运输绞车JB/T9028-1999*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出版发行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印刷(北京首体南路2号邮编100044)*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10,0001999年7月第一版1999年7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定价5.00元编号9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