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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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卫生部门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6、设备中标服务费《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7、抗震设计审查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农业部门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按《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1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公安部门9、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由每人每期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期100元。海洋渔业部门10、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按《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教育部门11、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收费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按《关于降低自学考试、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外语、计算机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264号、苏财综[96]92号)执行,即2元/门。12、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由8元/生降低到5元/生。13、自学考试增考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自学考试增考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2]160号、苏财综[2002]175号)的收费标准,由每生每课次200元调整为每生每课次100元。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16、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17、验证资本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18、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按《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8]188号)中规定涉税鉴证收费标准(中准价)的70%执行,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0元/户.月执行。1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现行规定。2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房[1999]412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并下调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人工日收费标准(元)咨询人员职级原人工日收费标准调整后人工日收费标准高级咨询专家1000-120070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1000560一般专业技术人员600-800420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417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22、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86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并降低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人工日收费标准(元)咨询人员职级原人工日收费标准调整后人工日收费标准高级咨询专家1000-120070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1000560一般专业技术人员600-800420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2]318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23、房产测绘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30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住宅由1.2-1.6元/㎡,降为1.0元/㎡;综合楼及其他由2.4-2.8元/㎡,降为2.0元/㎡;商住楼工业厂房由1.8-2.0元/㎡,降为商住楼1.5元/㎡、工业厂房1.2元/㎡。24、土地价格评估费按《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确认及收费的规定》(苏价房[1996]296号、苏国土籍[1996]90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25、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规定的有关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为0.2%。26、安全评估(评价)收费(1)取消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2)地方价格部门已经制定收费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未制定收费标准的从严制定收费标准。27、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号)执行前,地方价格部门已经制定收费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未制定收费标准的从严制定收费标准。28、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按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执行。29、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计量检定收费降低标准另行制定。二、收费优惠减免部分(一)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免收的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3)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4)海洋渔业部门的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5)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费、现场监测收费;(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免收的对象(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二)对有关收费对象减免以下项目收费1、水利部门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优惠范围和对象: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2、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赔(补)偿收费优惠范围和对象: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3、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向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收取此项收费。已经取消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不得继续收费。4、门票费、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包括介绍在本地和跨市、县就业)、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对个人收取。5、人才交流活动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微机查询费、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停止对个人收取。6、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7、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水资源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计量器具检定费。优惠范围和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三、贯彻要求1、从严制定收费标准。本通知中涉及地方调整收费标准的,各地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的意见,按规定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3、加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管理。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4、切实加强收费清理及收费政策调整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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