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136-93 面包用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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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面包用小麦粉SB/T10136—93━━━━━━━━━━━━━━━━━━━━━━━━━━━━━━━━━━━━━━━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包用小麦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供制作主食面包和花色面包用的小麦粉。2引用标准GB1351小麦GB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5505粮食、油料检验灰分测定法GB5507粮食、油料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法GB5506粮食、油料检验面筋测定法GB14614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GB10361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GB5508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GB5509粮食、油料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GB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4611小麦粉面包烘焙品质试验法直接发酵法3技术要求3.1原料应符合GB1351的规定。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目│精制级│普通级─────────────────┼─────────┴─────────水分,%≤│14.5─────────────────┼─────────┬─────────灰分(以干基计),%≤│0.60│0.75───┬─────────────┼─────────┴─────────粗│CB30号筛│全部通过细├─────────────┼───────────────────度│CB36号筛│留存量不超过15.0%───┴─────────────┼─────────┬─────────湿面筋,%≥│33│3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min≥│10│7─────────────────┼─────────┴─────────降落数值,s│250~35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g/kg≤│0.003─────────────────┼───────────────────气味│无异味─────────────────┴───────────────────3.3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4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试验方法4.1理化4.1.1水分:按GB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4.1.2灰分:按GB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4.1.3粗细度:按GB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4.1.4湿面筋:按GB5506规定的方法测定。4.1.5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按GB14614规定的方法测定。4.1.6降落数值:按GB10361规定的方法测定。4.1.7含砂量:按GB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4.1.8磁性金属物:按GB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4.1.9气味:按GB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4.2卫生按GB5009.36和GB2715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产品组批相同原料、相同工艺和相同设备加工所得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按GB5490和GB5491规定的方法抽样。5.3出厂检验5.3.1每批出厂产品应由加工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2条全部项目。5.4例行检验5.4.1当原料、配比、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进行例行检验。5.4.2例行检验项目包括3.1~3.4条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出厂检验时,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产品应作降等处理。5.5.2例行检验时,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应作降等处理;卫生指标和食品添加剂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应判为不合格品。5.5.3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5.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包装本产品可采用袋装和散装。6.1.1袋装用布袋、纸袋或塑料袋。包装净重1~25kg。6.1.2散装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小麦粉容器(仓)中。6.2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3运输6.3.1袋装产品的运输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设施。6.3.2散装产品应装入小麦粉散装专用运输车内,散装车应有装卸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6.4贮存6.4.1袋装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无污染的仓库中。6.4.2散装产品应存放在散装仓中。6.4.3袋装、散装产品保质期不低于3个月。附录A制品(面包)评分(参考件)制品评分按GB14611规定的方法测定。如果产品中添加有氧化剂(溴酸钾、维生素C)配方中不再加入。━━━━━━━━━━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家丰、耿雅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3—03—23批准1993—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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