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资金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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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江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特设立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第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组建多学科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以及研究生之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第三条为加强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二、经费来源和管理第四条创新资金的经费以省教育厅拨款为主,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捐款。第五条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的10%上交省教育厅,以扩充创新资金的经费来源。第六条创新资金由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七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第八条创新资金面向全省已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项目方式进行申报。第九条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能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2、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4、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第十条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的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第十一条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同时指导不超过三个项目。第十三条以项目组方式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的,尤其是项目组成员分属不同学科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十四条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立项的办法,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五月;评审、立项时间为每年的六月。第十五条研究生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省政府学位办。第十七条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项。第十八条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后,由省教育厅签发项目通知书。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与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四、项目管理第十九条省政府学位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分为阶段性评估和随机抽查两种。第二十条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创新资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第二十三条创新资金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毕业班研究生申报的项目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该项目的,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将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督促责任,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理论和技术指导,并督促按期完成项目。第二十七条培养单位应成立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中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状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省政府学位办。省政府学位办将视情况暂停项目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其使用经费。第二十八条各培养单位每年十二月应对本单位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尽快组织验收;对尚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五、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第三十条项目协议到期前15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样本等,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学位办;对产生重大成果的项目,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验收。第三十二条对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重大价值成果的优秀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评审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六、成果处理第三十三条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江西省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培养单位所有。第三十四条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培养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培养单位所有。第三十五条创新资金项目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成果转让,技术推广等,其利润除10%上交创新资金外,其余按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七、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学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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