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须知一、审批程度:(一)受理: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二)初审及环评:1.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踏堪。对选址不当的,提出选址调整意见。2.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特征及项目规模状况,分别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卡)或报告书。3.建设单位委托资格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卡)或报告书。(三)审批:根据项目环评情况,分别审批:1.对基本无污染、选址合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2.对一般规模的污染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3.对规模较大的污染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审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环保部门,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二、审批条件:(一)所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二)选址合理,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其产生的“三废”及噪声排放可能影响的范围内无住宅等敏感建筑物及易受害经济作物。在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有废气、粉尘、噪声等污染的项目,原有污染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搬迁,不、准在原地扩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切实可行,能保证“三废”及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