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656-2000(2000-11-06批准,2001-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对QC/T72.1-1993《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引用标准;——术语定义及描述;——名义工况参数:——技术要求;——取消原标准中基本参数、附录A和附录B。本标准自生效日起,同时代替QC/T72.1-1993。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汽车研究所、一汽杰克赛尔空调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宏伟、赵桐林、程立惠、周健、方劲、刘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QC/T656-2000代替QC/T72.1-199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制冷装置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调节汽车乘员舱内空气为目的的汽车空调制冷装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C/T657-2000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QC/T660-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QC/T661-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QC/T662-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QC/T663-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3术语3.1汽车空调系统由暖气装置、制冷装置、通风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加湿装置中的一个或多个部件以及必要的控制部件等构成,用于调节乘员舱内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并使其以一定速度在车室内定向流动和分配,从而给驾驶员和乘客提供舒适的环境及新鲜空气的系统。3.2制冷装置由压缩机、冷凝器、贮液干燥器或液气分离器、节流元件、蒸发器、制冷剂管路、风机等构成,将车室内的热量传递给室外环境的装置。3.3稳定状态指汽车空调系统的制冷能力达到平衡时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蒸发器进、出风口空气干球温度的变化不超过±1℃,湿球温度的变化不超过±5℃;冷凝器进风口空气干球温度的变化不超过±1℃,流经蒸发器和冷凝器表面空气的风量变化不超过2%,压缩机转速变化不超过2%。3.4额定制冷量指空调装置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设备下运行,达到稳定状态时,单位时间内蒸发器从空气中吸收的热量。3.5名义工况指标定和检验汽车空调系统在稳定状态下额定制冷量的试验条件。4名义工况参数4.1空调系统温度参数4.1.1冷凝器进风温度干球温度35℃±1℃。4.1.2蒸发器进风温度干球温度27℃±1℃,湿球温度19.5℃±0.5℃。4.2对于主机驱动式压缩机,转速采用1800r/min或者车速为10km/h的压缩机转速;对于辅机驱动式压缩机,采用高转速档。4.3冷凝器进风口风速4.3.1当冷凝器安装在车迎风面时(关掉风机),进风口风速为4.5m/s。4.3.2当冷凝器安装在车非迎风面时,按QC/T657中的要求加端电压。4.4额定电压直流12V或24V5技术要求5.1制冷剂5.1.1汽车空调用制冷剂为HFC-134a。5.1.2汽车空调系统内制冷剂HFC-134a的充注量要符合产品设计的规定。5.2本标准以额定制冷量为基本参数,制冷量应不低于额定制冷量的93%,压缩机的驱动功率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10%;系统耗电功率及风量要求应符合产品设计的规定;蒸发器、冷凝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产品设计的规定。5.3汽车空调压缩机的技术参数在按QC/T660试验后应符合设计要求。5.4贮液干燥器,应符合QC/T662的规定。5.5液气分离器,应符合QC/T661的规定。5.6热力膨胀阀,应符合QC/T663的规定。其他节流元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5.7制冷装置在工作状态时,不应发生异常声音;稳定上作状态时,其噪声A声级dB最大值不得超过产品设计的规定值。其试验应按QC/T657中的规定进行。5.8制冷装置应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并符合产品设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