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项目公派出国双语教学能力培训协议书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2010年填写说明一、关于培训期限的填写乙方应严格按照丙方的出访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二、关于担保人的条件及规定(1)乙方所属高校正式在编人员、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丙方的配偶及亲属、即将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担保人。(4)担保人在丙方培训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签字时请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勿使用圆珠笔。四、本协议中第五条各学校可根据本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五、乙方、丙方及丁方需同时在场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1甲方: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乙方:(选派学校)丙方:(双语教学能力培训出国人员)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电话(H)电话(O)手机身份证号E-mail地址丁方:(丙方国内担保人)性别:行政或技术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电话(H)电话(O)手机身份证号E-mail地址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乙方派遣丙方公派出国双语教学能力培训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经丙方自愿申请,乙方推荐,国家外专局和北京市外专局审批,甲方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派遣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进修身份赴(国家)(大学)参加双语教学能力培训。第二条甲、乙方确认丙方出国培训的预期目标为1、强化英语教学能力。22、进修相关专业课程,学习用英语教授专业课程的方法并进行教学实践。3、学习相关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讲授、考核评估等。4、了解相关专业学术前沿动态。5、促进甲、乙方与培训学校的交流与合作。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联系丙方培训学校,制定培训计划。2、负责安排丙方在出国前一个月的语言、文化及安全教育培训。3、负责为丙方办理出国手续。4、资助丙方经费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圆)。5、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每两个月对丙方进行一次考核。6、根据国家标准(外专发[2006]172号)发放丙方国外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7、为保证丙方按期回国或丙方违反协议后甲方能够得到补偿,甲方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丙方¥20.000元(人民币贰万圆)“出国保证金”。“出国保证金”应在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前交清,或由丙方自愿申请甲方从其基本生活费中扣除代缴。8、负责为丙方预定培训期间的国际往返机票。9、负责协调国外培训学校为丙方预定住房。10、在协议期内,与乙方一起对丙方和丁方进行管理。11、在丙方按期回国并履行协议责任后及时退还丙方所缴纳的“出国保证金”,如丙方的“出国保证金”从基本生活费中扣除代缴的,甲方以基本生活费方式退还。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丙方的政治审核,加强对丙方安全保密教育和相关政策培训,要求丙方在国外不发表不当言论或参加非法集会,按期回国。2、负责对担保人(丁方)的身份进行核查和确认,向丁方说明协议中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在丙方出国培训期间,为保证其顺利完成培训任务,乙方应:31、对其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2、保证丙方在出国培训期间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待遇:(1)认定丙方为北京市教委公派出国培训人员。(2)为丙方出国培训资助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3)在丙方出国期限内,按照国家和乙方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关待遇。(4)丙方的公职继续保留在乙方;其它如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待遇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须将护照和签证信息提交给乙方备案。2、丙方抵达培训目的地后应及时向培训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5日内向甲、乙方报告相关情况;每2个月填写一次《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项目双语教学能力培训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向甲方和乙方报告培训情况。3、丙方保证在国外努力学习,完成培训计划,不发表不当言论或参加非法集会,按时回国。4、按照甲方要求交纳或自愿申请由甲方从基本生活费中扣除代缴“出国保证金”。5、丙方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在乙方服务年以上。若缩短工作年限,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6、丙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甲、乙方确定的出国培训的国别、学校、身份及培训计划等,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如对培训计划做出改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乙方申请,经甲、乙方研究同意后方可生效,并承担因为计划改变而形成的费用和责任。7、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不得参加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加入各种非法宗教组织。48、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要遵守所在国交通法规,切实保障人身安全;丙方原则上不能在国外租车或购车驾驶,如擅自租车或购车驾驶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9、丙方出国前,应在国内至少购买一份合法的“出国人员境外保险”,出国后应按照培训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上述保险产生的后果由丙方负责。国内外医疗保险费从丙方的基本生活费中支出。10、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管理规定,以及甲、乙方对公派出国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准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行;同时遵守培训国家的法律。如有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甚至开除公职。11、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应服从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统一领导,服从甲、乙方的管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与培训任务不相符的活动。12、为了加强培训期间的管理,保证安全,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原则上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集体住宿。13、丙方不能以出国培训人员的身份,给子女和配偶等办理出国手续。14、丙方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出具乙方和国外培训院校的意见和相关证明;经批准提前回国的,当次国外培训资格即终止,并停发国外相应基本生活费,已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提前回国的天数退回甲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的,甲方和乙方将根据有关协议和规定予以处理。15、丙方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向甲、乙方报到。回国后1个月内,由乙方人事处负责,要求丙方向甲方提交国外培训学校颁发的进修证书复印件、《报告表》、3张以上与培训相关的照片、2500字以上培训总结和一篇3000字以上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6、在培训期间,丙方如回国执行公务,必须向乙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许可后方能回国,回国时间不能超过一周,同时承担所有费用。第七条如丙方违反本协议,甲、乙方有权根据其违约、违纪事实,按照有5关法律法规和甲、乙方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要求其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丙方在国外培训期间,未经甲、乙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进修身份,提前回国的;擅自变更培训国家的;从事与培训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培训学习的;违犯国内外法律法规,受到培训国家法律处罚或回国后受到处罚的;发生严重影响甲乙方声誉或其他严重影响培训预期目标等行为的,经甲、乙方核实后二周内,丙方应退还甲、乙方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甲、乙方全部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2、丙方未按协议期限回国,属于故意逾期不归的,应在培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退还甲、乙方的全部资助费用。此外,还需赔偿甲、乙方全部资助费用50%的违约金,并需要承担乙方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责任。3、丙方如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且及时报告给甲、乙方的,经确认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但因延期所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丙方承担。4、丙方如不依协议按期退还甲方的资助费用或赔偿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扣留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出国保证金”,并依据协议和法律追偿。第八条丁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丙方出国培训期间,丁方应经常与其保持联系,督促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如丙方违约或违纪,丁方须认真协助甲、乙方追究丙方的违约违纪责任;丁方同意在丙方违约而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丙方追偿。2、丙方出国培训期间,丁方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国的,丁方须向甲、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九条因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丙方或丁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6第十条在丙方逾期不归,或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乙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丙方培训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丙方与丁方所负的赔偿责任,甲、乙方有权决定追索方式或追索对象。第十一条甲、乙、丙、丁四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应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条甲、乙方与国外培训有关的规章制度,凡支持本协议的,是本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第十四条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丁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保证遵照执行。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章)(章)年月日年月日丙方签字:丁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