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一、安乐死的含义医务人员对患不治之症的濒死病人,应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采用医学的方法,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安宁地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1.按照安乐死的执行方式可分为①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痛苦难耐,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病人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仁慈助死”,所采取的措施常称之为“无痛致死术”。(作为)(2003)②被动安乐死:又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自行死亡,故又称为:“听任死亡”。(不作为)(2005)2.按照患者同意方式分为①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有过或表达过同意安乐死的愿望,患者本人要求安乐死。②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没有表达过同意安乐死,根据患者家属的请求,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有人把非自愿安乐死称为“仁慈杀死”。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一)赞成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尊重人的自主权利,尊重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生命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包括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2.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药资源,有利于家属和社会。3.安乐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有悖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会淡化医生挽救生命的责任感2.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3.安乐死将对社会道德产生不良影响4.无法确认人的真正意愿,对临终病人和弱势群体造成生命压力(三)有限度的赞成安乐死的观点1.病人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且进入濒死状态;2.安乐死的要求必须由病人亲自提出;3.实施安乐死的人不能是患者的亲人而只能是医生等第三方;4.只能采取消极的方式实施安乐死,不积极治疗、不积极干预,不能通过打针等主动行为让病人加速死亡,而只能借助拔掉呼吸管等摘除维持病人生命条件的方式实施消极安乐死等。三、安乐死的实施现状1.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7)2.荷兰安乐死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医学与法律的基本程序。3.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没有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实施安乐死被界定为违法行为。5.安乐死目前在中国没有合法化,我国的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实施安乐死。死亡伦理一、死亡的概念一般而言,人们把死亡理解为人体的器官、组织、细胞等的整体衰亡,生物学生命新陈代谢的停止,同时,死亡是人类个体自我存在的结束。二、死亡标准的历史演变1.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2.脑死亡标准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导致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和永久的丧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按照这个死亡定义,即使心跳呼吸还能人工维持,但是只要脑功能已经发生不可逆的损坏,就可以宣布这个人已经死亡。3.哈佛标准(2007,2008)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即著名的哈佛标准:①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诱导反射消失;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等中枢神经抑制药物病例除外。三、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2007)1.执行脑死亡标准的动机和直接目的(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2)维护了死者的尊严2.实行脑死亡标准的间接效果(1)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2)有利于器官移植第六节公共卫生伦理一、公共卫生伦理的含义(一)公共卫生的概念1.1920年,美国耶鲁大学的温思络教授、公共卫生创始人之一。2.通过有组织的社区努力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健康和效益的科学和艺术”(二)现代公共卫生基本特点1.以人群为研究重点2.其服务成本低、效果好3.社会效益回报周期长主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积极干预等公共政策手段发挥关键性作用5.在具体实施中将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不同部门之间、社区应协作和共同参与等6.建立一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多学科背景的人员队伍,作为公共卫生的技术支撑7.最终目标是促进居民健康,延长期望寿命。二、公共卫生伦理的理论基础(一)判断公共卫生领域之好坏理论基础1.功利主义功利主义通过检验决策对社会中个人福利的总体效果来评估其优劣,即结果来判断一种政策或制度的好坏,诸多卫生改革努力的动力源泉。最大化收益而不顾结果是否公正或公平,最核心的理论缺陷。2.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者的公民拥有健康权利的主张强调了社会对健康的责任,但否定了个人对健康的责任问题,社会资源是有限,自由主义者必须回答的问题。3.社群主义人首先是社会的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国家应在伦理和道德问题上负起责任。公共卫生伦理原则一、全社会参与原则公共卫生是全民的医学,其以关注人群健康为宗旨,为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不能单靠医疗保健人员的孤军奋战,必须依靠政府、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实现。二、社会公益原则在公共卫生工作中,为了维护人群健康,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常常会遇到公民个人权利、健康福利以及经济利益与社会或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个人权利包括自主性、隐私、自由等;集体利益一般是指人群健康、社会安全和保障等。在公共卫生实践的绝大多数情况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或集体利益是可以相互支持的,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能够提高社会或集体的总体健康福利。三、社会公正原则公共卫生工作与政策是为了改善公众的整体健康,但其并非不强调个人的健康,而是从整个人群的视点上进行判断和分析。研究显示诸多社会因素在影响人群健康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贫困、性别或种族歧视、城乡差别等社会不公正现象往往是造成人群健康不良先决条件。四、互助协同原则公共卫生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所有与公民健康相关的内容都可以被囊括其中:从职业病防治、环境治理、传染病防治等,到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足量的食品、安全的饮水、免疫、预防和控制地方病、治疗疾病与损伤、提供基本药物、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等等。都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金樟教育集团医考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