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壹、營業基金:甲、營業收支及盈餘:一、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對於社會責任之項目,各事業應提出具體事證及說明,並詳細分析計算其金額,主管機關(處)應詳予審核,對於合理反應市場價格或利率者,不得列為社會責任。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訂定之原則如下:(一)具有國內、國際同業等競爭性之事業:1、應衡酌國際及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等)、經營成果比率(淨利率及每股盈餘等)、所負擔之社會責任、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2、上述盈餘目標之訂定,除應考量所肩負之社會責任導致盈餘降低之不利因素外,以不低於按國際及國內同業之平均報酬率核算之數額、暨事業本身97年度預算及96年度決算為原則。(二)不具國內或國際同業等獨占性質之事業:1、獨占性質事業因無國內同業可供比較,其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之訂定,如有國際同業者,則參酌國際間同業及事業本身最近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妥訂適當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2、如無國際同業可供比較者,則以事業本身最近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為準。3、上開比率核算之盈餘除應考量所肩負之社會責任導致盈餘降低之不利因素外,亦以不低於事業本身97年度預算及96年度決算為原則。二、收入:(一)營業收入:1、產銷營運量:應依據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並參酌過去實績、市場趨勢、擴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人員效率等因素,縝密編列。2、售價:競爭性事業應依據正常成本,並參照96年度實際售價,衡酌目前市場同類產品售價及供需情形,審慎估測未來市場價格編列,並應將售價編列之標準詳予說明。獨占性事業應依合理之費率或價格編列。(二)營業外收入:1、實施單一薪制事業機關之員工宿舍及交通車,應依規定扣收使用費,並列入營業外收入。2、下腳變賣,應照變賣收入總額列入其他營業外收入。三、支出:各事業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編列,其中營業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一)營業成本及費用:1、各事業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有關資料,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2、用人費用:各事業機構之年度用人費用,應注重用人成本效益,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年度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95年度決算、96年度決算暨97年度預算)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其負有政策性盈虧責任者,應將政策性盈虧因素列入考量,惟如因市場狀況變遷,導致產品及服務售價、資金利率或匯率等之變動,均屬各事業經營本應承擔之風險,除確屬配合政府政策者外,不得列為政策因素予以排除。營運發生虧損之事業,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凍結員工調薪。(1)員額:各事業機構應秉持企業化經營理念,配合政府改造、公營事業民營化、業務委託外包、業務移轉民間等政策確實檢討,力求精簡;各機構因增設單位或新興重大事業請增加預算員額者,應就本機構及所屬機構原有人力統籌檢討運用,並將節減之員額優先撥供事業經營迫切需要機構增員。非新增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者,不得請增員額,並確實檢討現有人力運用狀況,檢討裁撤、簡併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部門。各事業主管機關(處)對所屬事業機構年度預算員額之編列,應從嚴審核,各事業經專案裁減之員額應予減列,不得再進用。(2)員工待遇: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有關規定標準編列,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行政院核定員工待遇辦法及現行待遇標準編列。各事業董(理)監事及總經理(局長)報酬一律列入管理部門;副總經理(副局長)報酬,按其主管業務性質,列入有關部門。加班誤餐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依業務需要從嚴編列,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96年度決算數或97年度預算數從低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不休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退休資遣及卹償金:A.員工退休金:各事業機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辦理,其以前年度提列不足者,應逐年補提足。另各事業機構因應民營化,年資結算給與需增提部分,在不影響繳庫盈餘前提下,得在民營化之前增提,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情形特殊者外,應先行編列預算或於預算書內註明後,方可提列。B.卹償金:參照以前年度資料覈實編列。以上三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得違反該法及其相關之規定。(3)福利費:分擔員工保險費及分擔退休人員保險費: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編列,分擔退休人員保險費,並列入營業外費用。傷病醫藥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350元編列(包含各事業機關首長或主管之健康檢查費)。如上述經費不敷支應時,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可另依需要覈實編列,並於預算內附詳細計算表及說明。提撥福利金:A.由營業收入及下腳變賣收入提撥之福利金:由各事業主管機關(處)於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範圍內,參酌事業財務及營運狀況檢討辦理。B.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舉辦之福利事業,其各項支出應在所提福利金項下列支,不得佔用事業單位之員額與經費;各事業與員工福利有關之支出,除法令明定應由事業機構負擔者外,應一律在所提之福利金項下列支。C.由創立資本額提撥福利金者,應先專案報經縣(市)政府核定後辦理。D.以下腳變賣收入提撥之福利金,應列入營業外費用。體育活動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600元編列。惟規模較大業績優良之事業,組織體育代表隊所需經費如上述體育活動費不敷支應時,可另依需要覈實編列,並於預算內附詳細計算表及說明。3、服務費用:(1)外購水電:製造費用所列「動力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覈實估列。其他部分之水電費應分別註明預計度數及單價。(2)郵電費及印刷裝訂: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3)旅運費: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並以不超過最近3年度平均為原則編列。出國計畫:A.各事業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參酌下列原則辦理:a.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營運績效者。b.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者。c.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d.配合政策需要者。B.出國計畫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均應報主管機關(處)從嚴核定,並轉報縣(市)政府備查。C.出國計畫經費,以不超過最近3年度平均數為原則。D.有關進修、研究計畫部分,得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應以業務必須之特定項目或專業領域作短期研究為原則,最近3年度曾進修研究之項目,除政策尚有必要者外,不得編列。(4)固定資產修理保養費:應按各項固定資產之數量、新舊程度及使用情形等覈實編列。(5)保險費:應照投保金額及現行費率,按實付淨額編列。(6)佣金:凡須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業務所須支付之佣金及手續費,應依實際業務情形覈實估列。(7)外包費:應以確為精簡用人或無法自行辦理,須將內部勞務性工作、產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生產過程委外辦理為限,並按業務需要情形覈實編列。(8)委託調查研究費:應與業務有關,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從嚴覈實編列。(9)勞工教育經費: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8)勞福2字第0035547號函核定之標準每人每月按10元至50元編列。(10)公共關係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處)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4、材料及用品費:(1)各種產品原料:應按預計各項產品產量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每單位產品所需標準用量計算,並視效率改善情形為適當之降低。(2)汽車燃料:應切實貫徹節約能源措施從嚴核列,其價格按公務車輛實際用油、氣種類、價格核實編列;汽油、柴油並應憑加油摺(卡)加油。一般用車按中小型汽車每輛每月151公升,大型汽車每輛每月206公升,油氣雙燃料車每輛每月汽油75公升、液化石油氣85公升,油電混合動力車每輛每月100公升,營業用車及運輸產品材料之卡車按里程並參考一般用油標準估計數編列。車輛購置未滿16年且未汰換者,始得編列油料。但各型客貨兩用車、各型貨車、各型工程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不在此限。(3)服裝:員工工作服於工作時必須穿著或規定上班必須穿著之人員(如生產線上之作業人員、行局櫃檯人員等),得逐年製發,並於預算內說明。其價格標準,除工作性質特殊,應說明原因,從其需要編列外,餘按員工每人每年2,500元編列,統一製發,不得發放代金。(4)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檢討編列,其中不含服裝費用之部分,以不超過97年度預算數為原則。5、折舊折耗及攤銷:(1)固定資產折舊:應個別計算,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者,應參照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並以97年12月底之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及98年1月至12月估計可能完成或增加之資產為計算折舊之基礎,其有殘值者應增加1年計算,至適用其他方法計提折舊者,應在預算書內詳加說明。(2)攤銷:遞延費用之攤提,除專案核准分攤期限者,應依核定案分攤外,餘應按其提供效益年限分攤。6、稅捐與規費: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各有關法令規定編列,並分別註明其計算方式。7、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並於預算內詳列項目及金額,其未能列舉項目者不得超過「會費」總數之15%。8、捐助: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及成本效益原則確實檢討後編列,於預算內詳列捐助對象名稱、金額,並依照規定科目(其因協助地方建設、公益捐款及敦親睦鄰等列「公益支出」明細科目)由各事業主管機關(處)從嚴核列,其未明定項目之捐助預算,得按明定項目捐助總數之15%統籌編列。各事業並應明確規範敦親睦鄰經費之運用範圍。捐助鄉(鎮、市)公所,如係未指定用途之捐助款或鄉(鎮、市)公所應相對編列分擔者,應通知該公所納入其預算辦理。9、研究發展:為加強競爭力,各事業應密切注意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提高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之比率,並就各項研究發展計畫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作事先評估。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究發展支出。(二)營業外費用:1、借款利息:已訂約者,應按約定利率及期間編列;預計新增借款(尚未洽妥之借款),按預計利率及期間編列。2、實施單一薪制事業機構之員工宿舍及交通車,在未出售以前之折舊、稅捐、保險及必要之維護修理等費用最高應不超過所收使用費收入。惟其超支原因係宿舍閒置,資產重估增值增提折舊,以及依規定供退休人員居住者,不在此限。宿舍閒置者應儘速處理。3、其他營業外費用:應依照規定科目編列,「什項費用」應一律列舉項目,其未能列舉項目者以不超過「什項費用」總額10%為原則。乙、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一、應按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劃分。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者列為專案計畫;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專案計畫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2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依總帳科目分析(分為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權益改良暨租賃資產等項,凡房屋及建築之附屬設備,如電梯、中央系統冷氣等,應歸屬房屋及建築,至箱型冷氣機、窗型冷氣機應歸屬什項設備),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逕依總帳科目分析。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