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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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取消审批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后续管理规定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备案资料1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辽地税流[1994]52号):二、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大力发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批准可以比照科研单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三、科技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转让技术,必须持市级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级以下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转让业务;第(二)项: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市级以下(含市级)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转让业务。市级以下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规定,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执行,并取消审批,后续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办理。国税函[2004]825号文件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2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款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业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政策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取消。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在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施工合同复印件;3.竣工决算材料复印件;4.军级以上的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房改中产权单位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及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业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十五条规定,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执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取消减免税审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在取得售房收入后1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备案:1、原房屋产权证;2、房屋建筑面积;3、售房收入明细;4、购房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房屋建筑面积;4.购房人为本单位职工证明。4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第一条: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辽财税字[1998]436号):由项目单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国家发改委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文件和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形成的服务收入证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时,对《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税要求的,给予认可,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重新报送,重新报送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可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建立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分户台帐,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材料档案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定期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申报减免税额大于应减免税额的,应补征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3.项目实施形成的应税收入证明;4.施工合同复印件;5.竣工决算材料复印件;6.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文件复印件。5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1、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十九条规定,审批取消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单位于取得土地转让收入的1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转让合同及新土地所有者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备案。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3.新土地使用者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6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款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包括“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俱乐部(剧场)、浴池等为军内外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2、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四条规定,此审批项目取消后,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明细和发票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时,对《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税要求的,给予认可,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重新报送,重新报送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可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建立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分户台帐,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材料档案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定期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申报减免税额大于应减免税额的,应补征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发票复印件。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规定第1页,共27页序号取消审批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后续管理规定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备案资料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规定7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列举免税险种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一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3、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列举免税险种的业务。县(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第十一条规定,审批规定取消后,各保险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列入总局免税名单的保费收入明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时,对《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税要求的,给予认可,并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重新报送,重新报送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认可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建立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分户台帐,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材料档案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营业税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定期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申报减免税额大于应减免税额的,应补征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2.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免税收入名单复印件。8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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