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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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环保知识题库二(B)一、填空题(共10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1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9、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20、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园林绿化作业,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21、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2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2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运输散状物料车辆,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2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25、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26、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企业扬尘污染严重的,会被政府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2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28、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9、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30、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按规定保存记录。31、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和未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2、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足额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3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40、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4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或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4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或者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应当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4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煤矸石制砖厂排污许可应进行重点管理。44、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通用工序中,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水处理设施,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45、根据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子牙河流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峰峰矿区和磁县位于一般控制区内,万年矿位于重点控制区域。4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COD、氨氮、SS排放限值分别是50mg/L、5(8)mg/L、10mg/L,总磷、总氮排放限值分别是0.5mg/L、15mg/L。47、现有焦化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48、《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相比《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标准,焦炉烟囱、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限值从15/30/50mg/m3统一降至10mg/m3。49、《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相比《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标准,苯贮槽中苯的排放限值由6mg/m3降至4mg/m3。50、《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新增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限值,分别为非甲烷总烃50mg/m3、氨10mg/m3、硫化氢1mg/m3。51、《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中焦炉企业边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1mg/m3,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为0.5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0.25mg/m3。52、《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中焦炉烟囱排放废气在基准氧含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53、《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燃煤电厂锅炉排放废气在基准氧含量为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25mg/m3,30mg/m3。54、《邯郸市2019年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皮带输送机或物料提升机需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并在所有落料位置设置集尘装置及配套除尘系统。55、《邯郸市2019年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料场密闭治理,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的除尘设施不与其他工序混用。56、根据《邯郸市2019年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施方案》规定:煤炭企业需在企业厂界南北方向各安装1套8参数监测设备。八参数监测设备是指PM2.5、PM10、TSP、温度、湿度、大气压力、风向、风力。57、根据《邯郸市2019年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施方案》规定:七参数监测设备是指PM2.5、PM10、TSP、温度、湿度、噪声、视频。58、无组织精准治理改造后,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3。厂界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为1mg/m3。59、根据《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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