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周波南平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总体情况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11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关于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的通知》(卫监审二函(2017)24号)的要求。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受省卫计委委托部署在全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闽卫监函(2017)6号)我市按省上部署,下发文件,落实这项执法监督专项检查。一、基本情况我市辖区内共有医疗机构2461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家、二级医疗机构27家、一级医疗机构140家、未分级医疗机构2279家、疾控中心11家、中心血站1家。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产总量约6.412吨,集中处置单位日处理量约6.412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积极推进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工作,接受村级卫生所(室)委托和南平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委托合同,统一收集村卫生所(室)转交的医疗废物后,交由南平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同前相比,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没有发现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二、存在问题1、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不全、工作流程缺失、工作职责不清、无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或不全2、未制定运送时间路线图3、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不到位4、未分类收集5、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6、盛装的医疗废物超出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7、不正确使用8、无有效的封口方式和标签9、运送医疗废物无专用运送工具10、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11、对清洁物品、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等三类物品存放场所未明确分隔12、不规范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13、普遍存在输液后针头回插输液瓶(袋)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04、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03、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03、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04、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03、1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03、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0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99、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08、8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的工作要点对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全过程控制产生分类收集暂存处理运送把好医疗废物的院内关•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谁产生谁分类(医、护)•专用包装物或容器、警示标识•院内运送—规定时间、路线•暂时贮存—存放地点、设施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合本院实际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有效的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感控科•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一、建立建全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二、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三、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四、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五、认真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医疗废物标签范例图解有效封口(鹅颈结封口,推荐)图解有效封口(普通封口)内容物3/4满时封扎,收拢并扭转袋口封扎带穿入标签吊牌套在收口处将封扎带收至最紧,形成有效密封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