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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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P55备案号:J705—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reservoirbasincleaningdesigningofhydroelectricproject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34库底清理范围···································45库底清理项目···································56卫生清理·····································67建(构)筑物清理·································148林木清理·····································179特殊清理·····································1810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1911各阶段工作要求·································20附录A(规范性附录)库底清理工程量汇总·······················21条文说明······································27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修订更名为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同时,组织编制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库底清理设计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在《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总体设计内容、深度、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就库底清理设计的项目、程序、深度、方法等有关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作了详细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祝安、张一军、辛乾龙、赵社义、巢江海。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III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的原则、项目、程序、深度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及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6.1~GB5086.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817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7015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卫疾控发[2005]261号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HJ85—2005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33总则3.0.1为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环境卫生,控制水传染疾病,防止水质污染,给水库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等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水库蓄水前应进行库底清理。3.0.2水库库底清理设计任务是根据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3.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包括库底清理原则、清理范围、清理项目、清理对象、工程量、技术要求、实施方案、验收要求、投资概(估)算等内容。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便于操作,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3.0.4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及实施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3.0.5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其他场地清理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执行。44库底清理范围4.0.1库底清理范围应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清理对象、水库运行方式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确定,分为一般清理范围和特殊清理范围两部分。一般清理所需费用应根据清理工程量和清理措施计算,并列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特殊清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4.0.2一般清理范围:1卫生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不含影响区)区域。2一般建(构)筑物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3大体积建(构)筑物残留体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范围内。4林木清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4.0.3特殊清理范围指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疗养区等所在地的水域。55库底清理项目5.0.1库底清理项目根据水库运行方式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分为一般清理项目和特殊清理项目两部分。5.0.2一般清理项目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等三类。5.0.3特殊清理项目是指特殊清理范围内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特殊清理的项目。66卫生清理6.1一般规定6.1.1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建(构)筑物拆除之前进行。6.1.2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6.1.3卫生清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6.2清理对象6.2.1卫生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可分为常规(一般)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生物类污染源、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6.2.2常规(一般)污染源。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2生活垃圾及其堆放场。3普通坟墓。6.2.3传染性污染源。1传染病疫源地。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3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6.2.4生物类污染源。1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2钉螺、蟑螂等其他生物类污染源。6.2.5一般固体废物。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废弃建筑材料。3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尾矿渣。76.2.6危险废物。列入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5085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6.3清理对象的一般要求6.3.1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粪便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专门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清理后的设施、场地须按照卫生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按上述要求全部进行清理。6.3.2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予以清理。正在使用的污水管道和埋在地下的污水排放支管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6.3.3堆存生活垃圾如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等于0.5%。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等于10%。6.3.4工业固体废物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予以清理:1其浸出液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6.3.4中所列指标的工业固体废物。表6.3.4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序号项目浸出液浓度mg/L1化学需氧量(COD)602氨氮153总磷(以P计)0.54石油类105挥发酚0.56总氰化合物0.57氟化物1088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9总汞0.0510烷基汞不得检出11总镉0.112总铬1.513六价铬0.514总砷0.515总铅1.016总镍1.017总锰2.02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工厂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各种污泥等废物。正在使用的污泥管道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3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废物。6.3.5下列医院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入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各种医疗废物。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物及其包装物。3根据GB5085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物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5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积存、散落和遗落的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6.3.6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6.3.7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表6.3.4中所列指标,应予以清理。6.3.8没有掺杂上述6.3.4、6.3.5、6.3.6条所列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建筑废物9不需清理。6.4清理方法6.4.1常规(一般)污染源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中的粪便、污泥应彻底清掏至库外,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污水池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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