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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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大府规登3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规划局公告第2号《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3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3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一、建筑间距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表3-1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大面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SH山墙在南侧L≥9米多层对多层L≥6米山墙在北侧L≥6米东西朝向L≥0.9HH山墙在东或西侧L≥6米低层对低层L≥3米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第八条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间距按最窄处进行计算,4按被遮挡建筑同方位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LSH,东西向的L≥0.9HH进行控制。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一)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二)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三)当高层建筑在东或西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且与多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3米。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第十条高层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大面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0倍,且不小于13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5第十一条居住区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3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二条临街或旧城改造项目,其间距在满足消防、采光、交通、环卫、防灾等要求情况下,可酌情考虑。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消防、防洪、环保、文物保护等要求及国家相关的规划设计规范。第十四条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等,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并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当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当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控制。二、建筑退让第十六条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各退让自方建筑高度计算间距的一半。6(二)当用地相对另一侧未建时,按另一侧为18米高的多层建筑进行计算。(三)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大于30°时,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小于75°时,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30°且小于75°时,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退让。第十七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第十八条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其他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1、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少于20米;2、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3、乡(镇)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7(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大面不少于2米,山墙不少于1.5米。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20米;(二)围墙(栏)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二十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附表3-2的规定;(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一条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支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8(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五)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核定。第四章计算规则一、建筑间距及朝向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二)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以及凸出部分立面总面积超过建筑立面面积1/3的,建筑间距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第二十三条日照间距计算中的建筑高度按以下计算:(一)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途时,在计算遮挡建筑高度时可扣除该部分建筑的高度。9(二)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部;屋面有挑檐且挑檐出挑深度小于等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三)坡屋顶建筑:按室外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四)屋面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计入计算高度之内。(五)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第二十四条建筑朝向的确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二、建筑面积、容积率第二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一)住宅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二)住宅层高超过4.8米,建筑层数计为2层,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建筑层数计为2层,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10第二十六条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物基底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有柱门厅、连廊、挑廊、阳台等均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基底面积。(二)各类地下空间室外地坪以上部分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基底面积。第二十七条容积率的计算时,下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一)超出室外地坪高度小于2.2米的各类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二)用作公共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等永久开敞空间的底层建筑。第二十八条在坡地上利用自然地形建设的建筑物,以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最底点为起算面,底层建筑层高超出起算面大于等于2.2米的,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底层建筑层高超出起算面小于2.2米的,不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三、绿地率的计算第二十九条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筑外墙周围,在处理好室外排水等设施,不影响建筑使用的情况下,可设置绿地并列入绿地计算,设置建筑散水和排水明沟的,应扣除建筑散水和排水沟面积。11第三十条同一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应明确划分分期范围,前期绿化指标要求不得低于项目总绿化指标要求,已实施的前期绿地面积超出指标部分可计入后期绿地计算。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第三十二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从地面有道路可方便进入,且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8米的,按实际屋顶绿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面敞开,土层厚大于等于0.8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面积。第三十四条以树坛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必须设不小于1米×1米的树坛,绿地面积按树坛面积计算,有二级绿化的按二级绿地面积计算。行道树绿带,有二级绿化的,二级绿化宽度不小于1米,绿地面积以二级绿化花坛面积计算,没有二级绿化的,按零星乔木进行计算。第三十五条室外生态停车场以乔、灌、草结合,停车位之间宽度不小于0.4米,并且每个车位边配植乔木1棵以上,停车位以12嵌草砖或中间留绿带方式种植设置的生态停车场,按停车场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三十六条庭院式住宅小区的绿地,其庭院以外公共部分的绿地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40%,并设置相应的小区公共绿地,每块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用地。(一)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悬挂花台、盆栽。(二)独立的园林设施、各种硬地运动场地,小区及组团道路、宅旁道路、消防通道,及绿地中宽1.2米以上的非园林道路等。(三)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大理州规划局负责解释。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密度13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3、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4、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5、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底层外墙(柱)勒脚以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6、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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