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交易机制引发的思考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0801李文思电子货币交易机制引发的思考2011-8摘要:信息产业的高度发达使得电子货币走入人们视线,正如纸币取代黄金的货币发展史一样,电子货币也正逐步代替了实际货币的部分功能。但是由于电子货币储值、预付支付机制的交易特点,使得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诸如服务质量的保证、信用保证、电子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分通过对电子货币交易机制的分析思考,提出了规范电子货币行业,制定统一规范,建立准备金、资本金制度,进行利率换算等建议,以期电子货币在未来可以持续稳定、高效地发展。关键词:电子货币预付支付机制信用担保1电子货币1.1电子货币概念理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其所界定的电子货币有两类:一种是基于卡的电子货币产品,主要是指各种多功能或单功能的储值卡。储值卡和借记卡、贷记卡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在支付过程中是否涉及账户资金的划转。另一种电子货币是基于网络或软件的产品,主要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支付的电子数据。在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中则有如下解释:电子货币是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这种货币没有物理形态,为持有者的金融信用。也有一些学者对其的定义为:电子货币是指在继承了传统货币的交易行为自主性、交易条件一致性、交易方式独立性、交易过程持续性等特性的基础上,与传统货币在价值尺度上保持固定的兑换关系,通过事先储存的货币价值,利用网络和电子设备媒介交易的一种便利支付工具。其实从上述三个对于电子货币的描述中便可看出,目前电子货币并没有一个统一且完整规范的定义,这也许与电子货币并未发展成熟有一定关系,因此概念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人们所称的“电子货币”,所含范围极广,如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电话卡、煤气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electronicwallet)、网络货币、智能卡等,几乎包括了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虽然都采取了电子化的方式,但是货币形态的变革与支付方式的变革是不同的。若作为货币形态的变革,则是货币的本质定义发生了变化,即货币的新形式。而支付方式的变更即使债务履行方式或者消费付费方式的变革。就目前应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并不是新形态的货币。人们所说的各种各样的“电子货币”,实际上大部分是资金支付的电子化,也就是将所谓的电子货币与现行的货币在价值上进行一定的关联,并运用账户的划拨,这实际上还是现行货币的流通与使用。1.2电子货币范围界定提到电子货币,就不由得会将其与虚拟货币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在一些研究人员的眼中,可以讲二者近似等同,可见二者关系之密切。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虚拟货币基本是存在于网络上的,由网络服务商发行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通过互联网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交易媒介。消费者用法定货币购买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将购买到的网络货币存进相应的网络帐户,在消费网络服务时,直接用网络帐户中的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为了吸引消费者的加入,增加网络服务的人气,网络服务商有时免费提供虚拟货币作为对消费者的激励。消费者在消费网络服务过程中,也可能赢取网络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卷等等。从定义、使用方式其效用上来看,虚拟货币其实可看作是现行条件下的电子货币的一种。因为其与电子货币一样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而且使用简便、安全、迅速。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也就是现在所接触到的电子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虽然它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形式诸如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功能,但均需依附与现行法定货币,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且其也是由各个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各自独立发行,并非法定的货币形式。虽然虚拟货币与不同电子货币之间存在发行主体、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并无矛盾之处,因此将虚拟货币列为其中的一种并无不可。因此本文的讨论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使用较为广泛的两类电子货币:(1)智能卡型,即卡基电子货币(又被称为电子钱包):其载体为物理卡片,通常为内嵌集成电路芯片的IC卡,它的支付必须经过读卡机实现。如IC卡;(2)数字现金型,指依靠互联网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这其中也包括虚拟货币。基本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对于电子货币的界定。1.3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现状在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将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从全球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的发展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在部分国家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其在用途、范围和应用上有很大的限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稍晚于发达国家,但基本上是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由于监管实践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因此储值卡发行主体均为非银行机构,小到中小商户,大到电信企业、大型商场、公交公司等等,其产品形式则为电话卡、商场购物卡、公交卡等等。储值卡产品而储值卡产品也逐渐从单用途向多用途过渡。国内典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主要有香港八达通卡、上海公交卡、广洲羊城通卡、厦门易通卡等,而在很多高等院校的食堂和图书馆等也早就用上了“校园一卡通”。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即主要利用互联网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各类商务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技术基础,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了结算平台和技术支持。CNNIC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网民已经超过了3.5亿,其中在网上进行购物和消费的网民超过了9600万,并且在不断的增长。从IDC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达195亿元人民币,比2007年增长43.5%,游戏产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533.2亿元。目前,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每年实现利润达到几十亿元,并且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各个虚拟货币之间相对封闭,发行、交易较为混乱,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极大地挑战。当然讨论我国的电子货币就应该提到支付宝——这个最初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支付宝公司于2010年12月宣布用户数突破5.5亿。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支付宝平台下的电子货币,其价值与效用均与法定货币相近,可以说是目前我国消费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信用最好的电子货币。但是我国电子货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空白。虽然有《电子签名法》以保证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有《电子支付指引》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非银行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交易、流通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货币业务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与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其次,电子货币发行人缺乏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爆发,预付资金可能部分甚至全部无法清偿,从而引发消费者“挤兑”,存在较多隐患。可见,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制约我国电子货币蓬勃发展的严重问题,而很大程度上,问题的出现是与电子货币的交易机制与相应的政策的不对等引发的。2电子货币与储值、预付支付机制2.1储值、预付支付机制按照前文所述巴塞尔协议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在网络上执行的交易机制即为“储值”与“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等。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它类似于我们常用的普通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续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数字现金”,也有人将其称为“代币”(token),通常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通俗地讲,使用电子货币便是需要先在电子货币专属介质或载体上(如特定电子账户、IC卡等)用法定货币(即现金)购买相应的电子货币,就是所谓的“在电子账户中存钱”,之后再使用账户中的电子货币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消费或者享受服务。若将这一过程简化为一时间链条,便是:先储值消费,后享受服务(在这里将储值行为便等同于消费,因为涉及实际货币的使用)。2.2预付消费的逐渐增多引发的准备金制度的思考不难看出,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消费与获得服务二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即存在获得服务的滞后性。在日常的消费行为中二者多为同时进行,或者时差可以忽略。但是在电子货币交易的模式下,进行了储值行为之后,往往会隔一段时间再进行购买或者消费行为,或者一次性储值后分批消费等。这些是电子货币交易模式中常见的现象。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储值、预付支付机制的交易模式已经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城市一卡通、校园一卡通的充值,还是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宝的充值消费都存在着相同的模式。而且在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由于滞后性以及消费余额的存在,使得账户中存在着大量的沉淀资金。对于每个消费者来说也许不多,但聚沙成塔,从而使得电子货币的发行公司拥有了大量的通货(即沉淀资金)。对于企业来说,自是不会使得通货闲置,因此便会将沉淀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其他的生产使用。由于消费者何时要求获得服务是不确定的,因此当约定服务发生时,企业是否可以保证服务的及时以及高质,换言之,企业是否会有足够的现金流进行服务,便会发展一个不确定的事情。这与银行业的挤兑风波原理同出一辙。因此,储值、预付支付的电子货币交易机制就如同现实世界中在银行存钱取钱一样,随着交易量的加大,不可能对于消费者专款专用,那样沉淀资金过大,也不符合理性的经济原理,因此须将沉淀资金更好地利用。但是由于消费的滞后使得获得的服务缺少一定的保障,这便会引发一定的经济问题。但在电子货币交易市场并未出现过类似挤兑风波的事件。这是由于电子货币的特殊性,使得服务商提供服务所需的成本远远小于消费者所要求服务的价值,尤其在发达的电子货币环境内,这种成本平均下来会更小。所以即便沉淀资金全部加以利用,当约定服务发生时,企业也可以适时地提供服务,即便有一些时间上的延迟,也不会被消费者意识到。虽然现在我国由于电子货币交易规模有限,且流通性不强,使得上述问题表现不明显,但是随着电子货币体系的发展,电子货币的功能、性质以及作用会趋向于通货,服务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影响总会体现的。因此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已应该提上日程。那么,是否应该像央行对待各金融机构一样,电子货币也应建立类似的准备金制度呢?若建立电子货币的准备金制度,其好处在于保证消费者获得服务的质量,可以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电子货币交易的环境。其弊端在于,限制了发行电子货币的企业对于沉淀资金的利用,减少了企业进行其他生产或投资服务的利益,从而降低了市场上的流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经济的发展,而与之相对的是央行会进行积极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控,诸如降低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等。倘若不建立电子货币的准备金制度,企业会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创造更多的利润,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对于消费者,服务质量便得不到保障。虽然在电子货币发达程度不够的今天这种影响不甚明显,但是若有一个成熟且发达的电子货币交易市场,某家公司无法同时对其顾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