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JXYCCG-2016-106(ZC39)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电梯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文件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制2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主要设备性能参数四、政府采购合同五、货物需求一览表六、开标一览表(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3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委托,根据宜春市采购办宜财采【2016】105号文件要求,就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电梯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各投标人参加投标。1、磋商文件编号:JXYCCG-2016-106(ZC39)2、项目名称:(预算:474000元)电梯2台备注:竞标人应单独报出每年维修费用金额(不计入竞标价)(详细参数要求及数量见本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主要设备性能参数)3、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②投标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或其授权的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对其的授权书原件)。③具有质检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维修)B级(含)及以上资质。④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⑤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须提供售后服务授权书),有常设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工作站,需提供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电梯)原件;特别提醒: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持有人)需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②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为经销商需提供:①经销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生产厂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原色公章;②经销商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生产厂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原色公章);4③生产厂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原色公章);④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B级资质原件;⑤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上资料请单独装袋并于开标前送达,装于投标书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以上资料若有虚假或伪造,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以处理。投标人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保并负责随行人员安全,报名时须提供采购单位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提供现场勘察后的书面确认证明(需采购人签章确认),如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4、评标方法和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5、不接受联合体及进口货物投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6、拟投标人可在宜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磋商文件并进行网上报名,也可到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报名。现场报名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2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6:30(北京时间)。7、报名费: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可现场缴纳也可网上报名。若网上报名,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收款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49059090000026355,汇款单上注明所购标书名称或编号,电子邮箱号。8、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采用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帐,不接受个人汇款。收款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49059090000026355。9、投标文件投送及开标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10、标书投送截止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11、开标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12、联系电话:0795-3216783传真:0795-3216796联系人:黄璐左芳梅林桠汶13、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宜春市财政局网: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电话通知,请各拟投标人密切关注。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4月13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电梯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2.定义2.1“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2.2“投标人”系指符合磋商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条件,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2.3“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宜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3.投标人资格: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投标单位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经销商,如是经销商,则需提供制造商的书面授权函,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4.投标联合体及其他不接受联合体及进口货物投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6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6.所投产品要求6.1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优质产品。产品及其辅助装置设备的品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符号来表示。6.2投标人若是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其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6.3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安装代理或经销资格以及生产厂家产品相关文件,所投标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代理或经销证明等文件。6.4投标人应当说明与本项目类似的其他项目的业绩、售后服务人员组成和服务计划。7.项目要求主要技术要求详见该磋商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方案要求”。8.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8.1中标单位对所提供设备实行保修服务,所提供的主要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8.2中标单位负责产品维修,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9.验收要求9.1验收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9.2验收要提供的必须的技术资料a、合同副本;b、产品清单。9.3验收人员,要有三方人员参加,即供货单位、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参加。10、本次投标注意事项10.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10.2、此次招标报价除设备价格外还包括送货、税费以及后续服务费用等。10.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赣计收费字【2003】76号》文件规定标准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此费用不予退还)。二、磋商文件11.磋商文件构成⑴招标公告;⑵投标人须知;⑶采购要求;⑷政府采购合同;7⑸货物需求一览表;⑹开标一览表(格式);⑺投标文件格式。12.磋商文件的澄清12.1投标人应认真审核《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及要求,如发现表中技术参数、配置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2.2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他投标人,并视为本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3本磋商文件解释权由招标人负责。13.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13.1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本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2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将不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有关网站关于该项目的最新信息。13.3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4.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14.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涉及招标项目的价格、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响应。15.投标的文字及计量单位815.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所有来往函件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15.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6.投标文件构成16.1投标人编写的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6.1.1开标一览表(按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开标一览表”格式和本须知第14条要求填写);16.1.2投标文件:16.1.2.1投标函(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16.1.2.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3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16.1.2.4技术规格偏离表(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5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填写);16.1.2.6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6.1.2.7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16.1.2.8货物合格证明文件(按本须知第21条要求提供);16.1.2.9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产品厂家授权书等其他证件;16.1.2.10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16.1.2.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17.投标文件格式17.1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17.2在开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及部件名称、品牌型号、技术参数、配置、产地、生产厂家、数量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标准号。18.投标报价18.1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上标明单价、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18.2投标报价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和安装、9调试、售后服务、培训、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19.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0.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本年度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产品生产厂商产品授权书原件(经销商);(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声明及文件资料。21.货物合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还应提交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供证明货物和手续合格性的文件及资料。它们可以是:⑴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格和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