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风险管理制度总论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50多年来,援外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比如: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一)实物质量管理援外物资检验管理和口岸验放制度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制度援外工程材料设备检测试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二)过程质量管理援外工程贯标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三)监督管理(四)追溯管理设计监理制度施工监理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自1997年建立援外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制度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的风险管理日趋完善:共同分担风险的模式施工总承包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保险企业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材料价差2、汇率变动3、零星工程费用4、工程报价错漏项5、招标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差异6、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一切正常设计变更等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凡项目保险范围(工程保险和运输保险)业已涵盖的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按保险合同规定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论理赔结果如何,商务部均不予任何补偿,在“不可预见费”项下统筹考虑。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在审慎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据实填报不可预见费。二、商务部承担的风险(1)因战争、没收、征用、人民币汇率的政策性调整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导致经济损失和费用增减(2)非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过失,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导致损失和费用增减;(3)每次经商务部和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并导致工程费用发生较大增减。“重大设计变更”的程序(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受援国政府要求,由中方现场设计代表提出(2)经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签署并报国内设计总承包企业审核,再经设计监理企业或设计咨询企业最终审核后报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审核(3)经济合作局审核后,报商务部援外司审批。二、商务部承担的风险“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涉及项目规模、建筑装修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使用功能、系统能力或容量和建筑物安全的设计变更以及中、外双方职责分工的变更二、商务部承担的风险每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增减系指在同一时限(至少不影响下一工序的正常施工)内重编或修正一项或几项工程内容的设计图纸且一次性报批的各项费用增减的合价;导致费用发生较大增减,即每次报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幅度超过该项目工程直接费的3%以上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予以全额调整;如导致的费用增减不足工程直接费的3%,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承担。二、商务部承担的风险二、商务部承担的风险合同价款调整的基准价编制参考标底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均以商务部委托编制的参考标底价格为准。采取无标底招标的,评标专家在确定候选标的同时,应确定候选标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准单价清单,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报价依据。三、援外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制度援外成套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施工内包合同价款调整机制相互补充1、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的过程介绍97年10月8日,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关于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提供工程保险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2月12日,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关于继续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提供工程保险的谅解备忘录》2001年1月17日,引入竞争机制,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同等条件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具体操作上,由投标企业在施工招标阶段从上述两家保险企业中自主选定保险公司并报经济合作局备案2、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原则和特点(1)保险范围以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修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为基本条款,扩展了三项主要责任保险: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设计及施工风险、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风险(2)保险费率采取按险别分项一揽子总费率的做法,保险总费率为5.5‰,该费率不受保险标的大小及项目性质变化的影响(3)理赔和索赔方面,限定时限,确保尽快复工(4)取消保险代理3、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险(3)设计及施工扩展险(4)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扩展险(5)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第三者责任险,指因发生与保险标的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第三者”是指除工程所有人、承包方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4、承保风险的具体界定4、承保风险的具体界定(2)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险承保风险1)项目所在国国内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等的故意行为;2)项目所在国国内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的故意行为;3)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平息或减轻上述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上述三项带来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和第三者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除外责任1)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与核有关的战争;3)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4)任何人非法占用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4、承保风险的具体界定(3)设计及施工扩展险承保风险1)因当地地质、气候、水文等基础资料错误导致设计错误,但该种错误资料必须来源于受援国政府权威部门;2)因设计本身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意外事故;3)因施工人员错误操作或失误引起的意外事故,但因被保险人(包括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除外。上述三项引起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重大返工和异地重建的各项费用)和第三者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4、承保风险的具体界定(4)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扩展险1、7天(含7天)以上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工程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中方专家和技术人员停工和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和第三者责任。2、7天以下的停工和部分停工视同非停工,凡承保范围内的责任均有效。3、凡发生上述停工和部分停工时,停工和部分停工全过程(含前7天)的承保损失均可得到赔付。4、如停工连续超过180天(含180天),保险合同的所有责任(包括扩展责任)将暂时中止,直至保险公司收到施工单位正式复工的书面通知才恢复保险责任。5、停工发生后,一旦两国政府签订中止项目实施协议或商务部发出内部中止工程实施的通知或决定,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即告中止。4、承保风险的具体界定(5)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险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责任而进行维修、整修和保养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相关费用和第三者责任。工程保修期的起止时间按该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5、保险费率和保险费总额本保险合同各承保险别费率和保险费总额分列如下: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0.44%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0.04%设计及施工风险扩展条款0.04%停工及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0.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不另收费)6、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每次事故系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每次事故免赔额分列如下:(1)建筑工程一切险l00,000元人民币(2)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10,000元人民币(3)第三者责任(人身伤害)(无免赔)(4)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50,000元人民币或发生损失的30%,以高者为准(5)设计及施工风险50,000元人民币或发生损失的30%,以高者为准(6)全部停工及部分停工50,000元人民币或发生损失的30%,以高者为准(7)有限责任保证期50,000元人民币7、赔偿限额各承保风险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列如下:l、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投保金额的l00%2、第三者责任险为5,000,000元人民币3、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险为投保金额的30%4、设计及施工风险扩展险为投保金额的30%5、停工及部分停工责任扩展为险投保金额的30%6、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险为投保金额的100%8、保险期限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正式开工之日或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时(以晚发生者为准)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对外移交手续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的60天。9、付费安排l、保险期开始后1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支付规定保险费的100%。2、工程竣工并对外移交后1个月内,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申报最终的投保总金额,保险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10、特别约定(施工机械和用具的赔付原则)(1)如施工机械费系按购置费计算,保险公司应按施工机械和用具实际发生损失的l00%赔付。(2)如施工机械费系按使用费计算,保险公司根据投保项目的工期长短按如下固定比例对施工机械和机具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3)保险公司对施工机械和机具在承保风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以投保金额(即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中包含的施工机械费总额为限。项目工期损失赔付比例12个月(含)以内70%12个月~24个月(含)90%24个月以上100%11、索赔与理赔的基本原则与时限(1)基本原则①最大诚信原则②合理的防损措施与合理赔付(2)索赔与理赔时限规定12、工程保险办理程序1、经济合作局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单位办理工程保险2、经济合作局在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签妥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保险通知函》正本一份3、收到经济合作局出具的保险通知函后30个工作日,持保险通知函正本并附下列有关工程资料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施工图一套考察报告(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副本)12、工程保险办理程序4、依据保险合同范本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独立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5、将保险合同副本两份转经济合作局备案。6、办理工程保险所需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