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 SL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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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95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2费用计算3效益计算4财务评价5国民经济评价6不确定性分析7方案比较方法8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农村电气化规划经济评价9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1总则1.1本条阐述了制订《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下称《规程》)的目的.其主要依据是:本规程以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及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0年调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1993年发的影子电价为依据,结合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旨在促进小水电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本《规程》可作为《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71-84)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1.2本条规定了《规程》的应用对象是小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统称.农村电气化规划系指主要由中,小水电站供电的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根据国家计委计农经[1992]138号《关于将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扩大到装机50000kW问题的复函》精神,以及农村水电地区目前已在开发25000~50000kW电站的实际情况,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电站可参照执行.1.3本条规定了《规程》的使用范围.由于小水电范围较广,装机容量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规程》对容量较小的电站允许使用适当的简化方法.使用《规程》时,可分三种情况:(1)不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装机容量6000kW以上至25000kW的小水电站.由于此类电站多数是县级电网的骨干电站,投资较多,因此,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施工期超过三年的6000kW以下电站,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施工期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亦不宜简化.(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1000~6000kW的电站和施工期不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此类项目的简化内容是:施工期的投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产后立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将生产期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按折旧费和利润的固定比率折算还贷折旧费和还贷利润等.经上述简化之后,一般可用公式计算,而省略基本报表.若项目审批单位或贷款发放单位要求评估逐年偿还能力时,可以同时作出借款还本付息表.经济评价简化方法的公式见附录A.(3)允许简化的建设项目.主要是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水电站,因此可以简化为采用图表或简易公式计算评价指标.评价中有效电量采用折减系数,固定资产形成率,年运行费率,折旧费率等采用概化综合指标.1.4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任何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都应进行这两种评价.两种评价的主要区别是:(1)评价角度不同.财务评价是从财务角度考察货币的收支盈利情况及还贷能力;国民经济评价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2)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效益与费用,因此税金及附加,利息应计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果也要分析;税金及附加,利息等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因此不计入费用.(3)采用的价格不同.财务评价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国民经济评价则采用影子价格.1.5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经济评价可行是建设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评价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则应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算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增加拨款,降低贷款利率等.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见表1.5.表1.5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角度项目本身直接的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收支划分项目实际收支,包括利息,保险费等不计社会内部转移,如保险费等价格用现行价格用影子价格参数基准收益率le=10%社会折现率le=12%1.6本条规定了经济评价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对应的原则,《规程》中的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定量表示的效益.效益则是项目产生各种有利影响的总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在财务评价计算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因为在经济改革中,价格在年度之间有调整变化.为了保证计算的准确性,不影响其评价结果,投入产出均用同年统一水平的价格,计入工程筹备期和工程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1.7本条对经济评价的计算期作了规定.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分为:建设期,投产期(两者之和称为施工期)和生产期.建设期和投产期应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为了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规定相一致,规定生产期为20年.小水电工程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可作一次性投入,其他折旧年限大于20年的,可在计算期末回收其余值,余值回收按静态法计算.按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基准年选为项目开始兴建第一年初.为便于折旧计算,假定投入与产出都在全年末发生.1.8本条是对利用外资兴建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规定.鉴于利用外资的项目不多,因此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在经济评价时,可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所规定的原则,采用《规程》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进行经济评价计算.2费用计算2.1本条所规定的项目投资中,包括达到设计效益时国家,集体,企业,个体以各种方式投入的全部费用.2.2.1本条规定财务评价时的投资,应和设计文件提供投资相一致.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投资应计入水电站和输电线路的全部投资.为使投入产出口径一致,其产出应为售电收益.对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其投资为电站投资.计算电站的收益,财务评价计算时采用上网电价.国民经济评价时采用售电影子价格乘售电量为售电总收入,从中减去发,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与供电分摊的利润(总利润的30%)后即为发电净效益.2.2.2本条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投资减去施工设备,临建工程等施工期末可回收的余值.因为在规划阶段一般都不作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概算,计算施工期末回收的余值有一定困难,且计算精度要求相对较粗.因此,《规程》规定在规划阶段可用工程投资代替工程造价.2.3本条规定年运行费的计算范围.《规程》的年运行费是指设计年运行费,不是财会部门成本计算或实际企业年运行费.本条规定了电站年运行费的两种计算方法:第1种方法是采用已运行多年的同类电站按职工编制定员,工资标准,福利费用,单位千瓦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统计资料,经分析后分项计算,然后汇总,由于历史资料的价格与现行价格有差异,必须进行调整,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当采用第1种方法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附录B提供的方法,分项进行计算.对1000kW以下的水电站允许按单一的年运行费率折算以简化计算.2.3.2本条对供电年运行费用的计算作了规定,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用是指供电成本扣除折旧费后的费用,即供电经营成本.财务计算时,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计算项目,其年运行费为所联电网的上一年综合平均单位供电年运行费乘上本电站售电量.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不计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国民经济评价时,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以输变电工程财务计算投资与国民经济计算调整投资的比率进行调整.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亦应按同样的方法进行调整.2.4由于各地对小水电实行了优惠政策,其税收减免程度因地而异,因此本条中对税金不作统一规定,计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对没有参加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保险金也不纳入计算.在国民经济评价中,税金及附加,保险费为社会内部转移,计算时不予考虑.2.6本条对多目标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分摊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进行费用分摊的目的如下.(1)协调各部门的开发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规模及最优组合.(2)分析确定各受益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各受益部门作出经济评价和方案选择.(3)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安排投资提供依据.本《规程》,《规程》规定的分摊方法和结果只作为经济评价的依据,不作为各个部门实际支出费用的依据.3效益计算3.1本条是对建设项目效益的说明.小水电具有商品经济效益和社会公益的双重效益.商品生产效益系指发供电收益和综合经营收益.社会公益系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宏观效益.小水电具有群众性,地方性,政策性强的特点,小水电集中的地区多数是经济不发达,大电网供电条件差的老,少,山,边,穷地区,小水电建设对改善当地工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能源结构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劳力,矿产等资源具有显著作用,在某些地区社会效益的需要可能成为决定建设项目可行的关键.因此,《规程》规定对社会效益要尽可能作出定量计算,不能定量计算表达的要作出定性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3.2本条是小水电的主要经济效益---发,供电收益计算的规定.影响发供电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效电量,小水电设计发电量是按水文水能条件得出的多年平均发电量.由于径流的年际和年内变化,负荷特性的限制,机组检修,事故停机等的影响,多年实践证明,多数小水电难以达到设计发电量,对电站经济评价影响甚大.为使评价更接近实际情况,其发电量应根据以上影响因素进行折减,折算后的发电量称为有效发电量.有效发电量应根据负荷变化特性,本电站在电网内运行位置,通过电力电量平衡,并计入设备检修,事故停机影响后求出.网损率计算,应以本县电网实际网损率为基础,并考虑在建设期间由于电网建设的日趋合理和管理改进等因素,网损率会有所降低,但采用的综合网损率应不低于10%.3.3本条对不同情况下计算电价选择作了具体规定.(1)反推电价是指建设项目在满足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还贷年限,实际利率等条件下所必须的售电价.(2)对只发不供的电站当实行新电新价或反推电价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并网协议书或相应的文件.3.4该条规定了对容量较小水电站的有效电量的简化计算方法.由于电站容量较小,水文资料及负荷预测的精度较低,进行电力电量平衡有困难,因此在规划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对于容量在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其有效电量的计算式为:有效电量=设计发电量×有效电量系数根据全国不同类型的小水电站的设计资料和实际发电量的大量统计分析,得出了各类电站的有效电量系数,见表3.4,可供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在计算有效电量时使用.如采用值大于此表规定值,则应有充分的论证.所选用的有效电量系数,可按下式校核,并作适当的调整.数本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用小时当地同类电站年平均利有效电量数3.5本条是对小水电建设项目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即投入和产出)口径和范围的规定.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计算也必须按投入和产出对口的原则进行.3.6本条规定了多目标开发的建设项目(如防洪,工农业供水,航运,水产等)的效益与费用计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经济评价计算.4财务评价4.1本条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偿还期),辅助指标(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参考指标(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单位电能成本)作了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应对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和参考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对装机容量为6000kW以下的电站,为简化工作量可只作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的计算.4.2本条对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作了规定,即基本报表1:财务现金流量表;基本报表2:成本利润表;基本报表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基本报表4:借款还本付息表和基本报表5:资产负债表.利用基本报表可完成全部经济指标的计算,其有关问题说明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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