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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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甲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温州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甲方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乙方以及乙方在该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该工业项目的建设、投产、达产等方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一、项目基本内容(一)项目名称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二)股东股权乙方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三)项目用地乙方项目用地位于净用地面积平方米(四)主要产品及产量项目主要产品:年产量:(五)投入产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2投资强度:万元/亩注册资本:万元/亩(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万美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产值:1000万元/亩(含)以上(与甲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项目达产后年税费:40万元/亩(含)以上(与甲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六)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面积:平方米(七)实施期限项目总建设期:个月其中土建建设期:个月设备安装调试期:个月二、项目建设(一)乙方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指标按甲方所属的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执行。(二)乙方为非分期/分期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第项进行。1、乙方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一次建成,不能分期建设。2、乙方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分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期,其中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3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予以明确,未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予以明确的,乙方无权申请分期建设。(三)乙方遵循以下进场施工、土建工程竣工、完成设备调试并投入试生产的时限要求: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进场施工,进场施工起始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土建工程竣工,土建竣工时间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之日为准:乙方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试生产,试生产开始日期以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局联合确认为准。乙方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所属的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局,由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局认定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分期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到最后一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试生产之日止不得超过48个月。(四)乙方投资项目到位的设备应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列明的设备清单相符。乙方调整设备清单须提前2个月向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设备清单调整涉及的金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30%,并不影响可行性报告中规定的产能要求。三、项目验收(一)乙方为非分期/分期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第项进行。41、乙方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所属的招商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在申请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完成环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2、乙方为分期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的,根据分期建设计划,乙方必须在每一期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所属的招商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在申请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完成环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二)开发区招商局在受理乙方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开发区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乙方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等由甲方另行规定。(三)验收合格的投资项目由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发给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投资项目由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不合格项目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合格项目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必须向开发区招商局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四、达产考核(一)乙方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在其签定工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年度为第一个年度起的第六个年度产值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出标准。产值指标以开发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税费指标以开发区财政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二)乙方向甲方所属的招商局书面申请达产考核,招商局在接到乙方达产考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经济发展局等有5关部门成立达产考核小组,对乙方进行达产考核。达产考核时间为项目规定达产年度下一年的一季度。达产考核合格标准由甲方另行规定。五、项目变更(一)乙方在以下几种项目变更情形下,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进行变更:乙方在其投资项目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值和税费指标之前进行股东股权变更的;乙方在其投资项目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产值和税费指标之前,在原投资人不减少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扩大生产规模的;乙方变更经营范围的。(二)乙方在原有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并达到本管理合同规定的产值、税费指标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增资扩建的方式增加经营范围,但必须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强度。六、合同的履行(一)乙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甲方应尽协助义务。(二)为了保证本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乙方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交纳5万元/亩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合同履约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保证金由甲方开设的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6(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净额的50%;乙方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则在其项目实施的最后一期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净额的50%;(四)达产考核合格的甲方按以下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达产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一次性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乙方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则在其项目实施的最后一期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达产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一次性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五)甲方返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七、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一)延期进场。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延期进场施工的,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进场期限,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进场期限,但延长的进场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进场的,乙方按延期时间每延期一个月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的违约金。延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7(二)延期竣工。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延期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竣工期限,但延长的竣工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竣工的,乙方按竣工延期时间每延期一个月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的违约金。延期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三)投产达产。乙方同意在取得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向甲方所属的国土申请办理土地权证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未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同意的,乙方不得办理土地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在取得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不向甲方的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手续。乙方同意在其工业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不合格时,乙方办理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房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未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同意的,乙方不得办理其房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0%的违约金。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额的50%的违约金。(四)土地回购。乙方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8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且甲方有权无条件享有回购乙方取得的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分期建设。2、因乙方原因延期进场超过6个月的。3、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超过12个月的。4、乙方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二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5、乙方土建工程竣工后,自土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未投产。6、乙方的投资项目经甲方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达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且产值、税收不到本合同约定指标的50%的。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股东股权或经营范围。甲方回购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乙方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乙方的实际投入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甲方按乙方在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实际投入实施回购。八、附则乙方身份的确认通过招拍挂取得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已是甲方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的,该企业为本合同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不是甲方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的,必须在甲方辖区内新9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企业,由该新成立独立核算企业与国土部门办理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则该在甲方辖区内新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为本合同乙方。九、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由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甲方及甲方所属的管委会办公室、招商、经发、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工商、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各一份),乙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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