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自费项目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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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自费项目由谁承担关于工伤职工的治疗中难免使用到自费药品,但是这个自费药品的费用应当有谁承担呢?各地执行不一致,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下面介绍的这个案例供大家参考。某公司员工小翟在为公司搬运货物时,不幸被公司铲车挤压,遭受了工伤。经过几个月住院疗养,小翟的身体恢复良好。一天,公司领导向小翟通报了这次工伤医疗费的花费情况,总共花费人民币52000元,其中社保给予报销的费用为28000元;公司应予支付的社保待遇为6000元(不含工资福利待遇);自费项目费用为18000元。公司领导郑重地告诉小翟,考虑到小翟平时良好的工作表现,公司经过研究,决定为其承担自费项目12000元,剩余自费项目6000元由小翟自行负担。听完公司的意见后,小翟情绪很激动,他想不通的是,工伤医疗费理应全额报销,为何还要受伤的员工来负担一部分呢?解答: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医疗费中自费项目的承担问题最近在我市发生了较多争议。员工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则认为应由员工自行负担。我们首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吧,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见,社保基金仅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部分的医疗费。对于社保基金报销之外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如下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在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医疗费中的自费项目的承担问题上,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已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并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承担了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剩余的自费项目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所以,除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和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自费项目费用,如用人单位不愿承担的,应由员工自行负担。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形势下,为减少或避免工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这样的争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员工对于工伤医疗费中的自费项目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是全额承担还是部分承担?如部分承担是怎样承担的?让员工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政策及相关规定。员工在接受工伤治疗时,其与家属要及时、主动地与医院主治大夫沟通,避免自费项目的随意发生。如果确有需要做自费项目时,在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员工及其家属需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自费项目费用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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