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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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培训课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第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三)立项第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一)报建(二)委托规划、设计(三)获取土地使用权(四)拆迁、安置(五)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管理(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阶段的管理第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二)工程保修前言程序流程第一步:建设单位申请第二步: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发改委立项)第三步:建设单位委托做总平面图第四步:规划局组织审总平面图第五步: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步:国土房管局办理用地手续第七步: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并提供设计方案第八步:审批设计方案,规划局审批方案第九步:建设单位委托作初步设计第十步: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一步:规划局审查项目管理意见第十二步:建设单位委托做施工图第十三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施工图第十四步:建设单位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手续第十五步:市建委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第十六步:规划局发建筑核位红线第十七步:规划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步:建设单位招投标第十九步:质量监督手续、白蚁防治合同、文明安全责任书第二十步:缴纳建设工程规费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步:凭进场通知书放线验线第二十二步:竣工验收备案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主要指的是在工程建设的初期,建设单位形成投资意向,通过对投资机会等的研究和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进行审批,进而立项的过程。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立项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发改委实施)(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项目的进度安排;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二)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实施)(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的报送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档);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结论;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三、建设用地预审报预(国土资源局实施)报送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四)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由环保局实施)报送材料:(一)《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项目审请报告核准(由发展改革委实施)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八、立项(由发改委实施)(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准备阶段该阶段的内容包括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报建,委托规划、设计,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工程发包与承包等。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由发改革委实施)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报建申报材料:1、《报建表》;2、立项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资信证明;5、投资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队伍。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设计总图,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规划设计总图。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实施)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审批由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主办,需提交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3份)2、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3、房地产开发资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且事事前约定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复印件3份)4、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并盖章,证实有无违法、违规的存贷款行为)(复印件3份)5、按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批由土地储备中心主办:申报材料包括: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份)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3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原件1份/复印件3份)5、地籍图(原件1份)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四、拆迁、安置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据此组织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五、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实施)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建筑设计院编制设计方案。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六、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委实施)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纸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初步设计图纸(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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