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DMN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13-07-07发布2013-08-13实施白酒Q/LDMN0003S—2013代替Q/LDMN0003S-2010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LDMN0003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LDMN0001S-2010《酱香型白酒》。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参照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制定。本标准与Q/LDMN0001S-2010《酱香型白酒》的主要差异:-----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增加了感官要求中酒温低时允许出现的状况。本标准由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辉、郝引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DMN003-1991-----Q/LDMN003-2004、-----Q/LDMN003-2007、-----Q/LDMN0003S-2010Q/LDMN0003S-2013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白酒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发酵、蒸馏、经陈酿、勾调而成的白酒。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粮谷:应符合GB2715和GB2763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LDMN0003S-2013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微黄,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较纯正、谐调的香气口味醇甜、柔和、谐调风格具有本品的风格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优级一级酒精度,%vol25.0—60.0总酸(以乙酸计),g/l≥0.250.2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50.3固形物,g/l≤0.50铅(以Pb计),g/L≤0.5甲醇a,(g/L)≤0.6氰化物a(以HCN计),(mg/L)≤7.0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4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5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5.2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5.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4甲醇、氰化物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偏差按JJF1070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Q/LDMN0003S-20136.1原辅料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L进行检验。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应符合GB7718、GB2757、GB1034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酒精度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7.2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346的规定。Q/LDMN0003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