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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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教案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含义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二)劳动合同订立1.订立原则《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就是要求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保护。(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2.订立程序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要求的一方为要约方,与之相对应的一方为被要约方,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承诺一旦做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通常要约方往往是用人单位(但要约方也可以是劳动者)。(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从法理人可将其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法定内容有:(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必要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了它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包括:(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等。补充内容是指并非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了它劳动合同依然成立,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它包括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福利待遇等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合同可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有: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分为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两种。个人劳动合同一般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集体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期限。只要不出现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就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劳动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四)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和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理解什么是欺诈、威胁手段。采取欺诈手段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部分条款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主要应明确劳动合同鉴证的概念和性质。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我国对劳动合同鉴证采取自愿原则,且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五)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有:(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六)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一方利益。2.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如下三种:(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随时都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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