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内容提要本培训内容共六个部分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分类和基本要求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5、需要注意和明确的问题6、问题讨论(请大家将问题及对35号令的修改意见写纸条传上)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1、《森林法》(法律)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2、《森林法实施条例》(法规)(16、17、18条)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章)(二)规范性文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业行业标准LY/T2492—20152016年1月1日实施)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下放(应该是明确)和委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冀林字〔2015〕136号2015年6月16日)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依据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分类和基本要求(一)概念及分类概念:《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分类:1、永久(长期)使用林地2、临时使用林地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分类和基本要求(二)基本要求1、永久(长期)使用林地。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审查后,经有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2、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分类和基本要求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长期)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河北省林业厅关于下放和委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冀林字〔2015〕136号2015年6月16日)作了规定。(不是下放和委托,应该是明确)1、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的,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照林地类型(应该是使用林地类型)划分,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部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使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一)相关专业术语(不要混淆)1、地类: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另外,还有其他林地(辅林地)(见编写规范附表)2、使用林地类型:防护林林地、特用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3、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其中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商品林包括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4、保护等级:1—4级。5、重点生态区域和重点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生境;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二)使用林地条件《办法》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Ⅰ级保护林地: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Ⅳ级保护林地: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三)申请程序《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设区市为单位)。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四)申请材料1、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2、《使用林地申请表》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批次用地说明及规划图)5、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6、林地权属证书或者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7、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公告及公示情况8、植被恢复费缴费凭证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10、拟使用林地有其他限制条件的,符合使用条件的相关材料11、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五)如何组卷1、申请由申请人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则可。简单、概括。2、《使用林地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强调一下:要求填写完整,不能空缺。不涉及的内容要填写无。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操作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后填写。《规范》要求,现场查验人员应当重点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存在未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