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意见发布时间:2009-07-0110:14:49粤府函〔2009〕9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6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决定对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实行两年来,逐步实现了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超工期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代建制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省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2006〕12号文有关规定,着眼建立决策科学、管理规范、责任清晰的政府投资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引入市场管理手段,改善建设实施方式,改革与代建制不相适应的各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代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个落实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的协调管理职责,积极推进代建制稳步实施。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代建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全面实施代建制奠定基础。二、改进代建项目报批管理方法项目代建期间,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履行传统意义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除粤府〔2006〕12号文明确赋予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代建单位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由省代建局通过合同方式与代建单位约定。代建项目的各项报审工作经省代建局盖章确认后,即可由代建单位代为办理所有报批报建手续;涉及项目使用单位产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固定资产确权手续,由项目使用单位在报审材料上盖章确认后由代建单位代为办理;省代建局或项目使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工作。省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代建项目特点,改进项目报批程序和审批工作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工作。三、提高代建项目专业管理水平凡省政府规定须实行代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详细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细化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投资,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范围。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关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初步设计概算时一律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实行全过程代建和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根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正;对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根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修改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并提交省代建局作为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合同签订和投资控制的依据。省代建局要加强专业管理力量,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协调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四、充实完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内容进一步完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尽快出台代建单位招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代建合同内容,细化代建合同条款,确保代建合同双方责任清晰。代建合同应明确省代建局与代建单位协商确认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工作要求、履行责任、工作流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监理,以及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验收申报程序等相关内容。五、优化代建资金拨付流程根据代建项目契约化管理特点,建设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省财政厅要尽快出台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由省代建局代使用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原则上,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工程、设备等款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依据有关税费文件或合同约定、据实填制“省财政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经省代建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同时省代建局套代使用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配合代建单位完成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网上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六、落实建设单位工作移交责任合理划分代建项目各阶段工作内容和任务,落实各阶段建设单位的责任,各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完成的阶段工作成果负责,并向下一阶段建设单位全面移交相关资料和工作成果,其中涉及全过程的工程设计工作,代建单位应与设计等有关单位协商做好合同主体变更工作。省代建局要对项目的移交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并进行确认。为保证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质量,要根据建设单位承担的前期工作量占全部管理工作的比例合理安排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阶段的前期管理工作量按建设全过程管理总工作量的30%进行平均分摊,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量按全过程管理总工作量的70%计算。七、完善代建合同履约担保及代建服务费支付办法代建项目合同履约保函总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10%计缴。对于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分阶段计缴,其中,前期工作阶段按立项批准找总投资的3%缴交,项目实施建设阶段按批准概算的7%缴交。对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其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0%计取,一次性全额缴齐。代建服务费计算基数中扣除征地费用。八、规范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项目使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省代建局备案。省代建局负责对代建单位完成的项目进行移交验收,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并根据代建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省代建局监督代建单位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使用权,代建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九、加强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地代建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拨付、质量管理等重要工作环节的监督。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主动接受监督,及时通报情况。省监察厅要对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省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要加强代建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测,按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代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代建项目实施建设过程的检查和监督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发布时间:2008-04-2121:22:57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建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监察局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八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三)双方的职责;(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