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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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那么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范文大全我整理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范文一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元,大写人民币:。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元。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含本数)至%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支付违约金。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七、其他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第4.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5.1双方自行约定:5.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5.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5.2.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项按期付款:6.1一次性付款6.2分期付款6.3其他方式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项处理: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7.1.1逾期在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7.1.2逾期超过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7.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交付期限。8.1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8.1.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8.1.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8.1.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8.1.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8.2交房延期条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8.2.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天内告知买受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项处理:9.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9.1.1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9.1.2逾期超过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9.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0.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项处理:13.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14.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需达到的使用条件。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5.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15.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7.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17.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17.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17.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项解决:19.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9.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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