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广西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的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工作完善的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及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市、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3-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项目所在市、县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的,应履行相应程序。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进行实施,工程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第八条项目技术审查要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及自治区有关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要求,对工程投资规模和项目治理技术方案严格把关,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第九条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提出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见附件1)。(二)项目初步设计批文。(三)地方政府对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第三章专项资金奖补标准和绩效考评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据绩效考评,按照不-4-超过规划投资额80%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以下办法筹措:(一)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前所必须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负责解决。(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除前期工作经费外),全部由自治区承担。(三)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自治区承担65%,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承担35%;其它市县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自治区承担50%,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担50%,市、县承担的具体比例由市级财政商水利部门后确定,并在转发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项目绩效考评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地方投入指标。主要考核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到位。治理效果指标。主要考核项目法人是否认真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批复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实现设计整治效果。生态环境指标。主要考核上年已完成项目是否树立生态意识,是否采取生态治理措施,项目完成后治理河段生态环境是否有明显改善。努力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质量、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期竣工。第十三条市级水利部门在项目法人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项目初步绩效考评,并将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2)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绩效考-5-评初审。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国家对项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项目绩效考评较好的市、县(市、区),给予水利资金安排的倾斜;项目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停止水利项目审批,减少直至停止水利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落实具体项目,并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核算,禁止项目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中小河流专项治理的建设内容,各项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第十九条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6-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主要用于堤防、护岸、清淤疏浚等主体工程建设,在确保主体工程完成的基础上,可以用于批复概算的其他内容。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除国家扶贫开发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可用于移民征地外,原则上参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执行。中央专项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有结余的,收回自治区调整使用。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严格按项目合同、项目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严禁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必须与合同乙方单位对应,不得支付合同乙方以外的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审核、项目领导审批等程序办理。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行限时招标、限时开工,限时完工。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和项目所在市水利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完成拆迁、征地及用地审批手续等。第二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试点项目和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的监督管理。-7-自治区水利厅基本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管。项目所在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政府采购法》对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市级水利部门负责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所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一份)报送级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局备案。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有关材料(见附件4)。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其工程结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其评审费用可在工程中列支。具备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要对其预算(招标上限价)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制定在建工程防御暴雨洪水应急措施和安全度汛预案,落实措施,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并将预案报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市、县级)备-8-案。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月报制度。市级水利部门要将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按照堤防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计财处和水利工程管理局。第二十九条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对于违反规定,“报大建小”、截留、挪用、虚报项目、虚列支出、虚假绩效评价等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并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试点工程和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派人参加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工程概算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有关验收材-9-料(一份)上报水利厅。第三十三条项目原则要求在计划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规定期限和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有关部门审核或审计。有关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要及时完成审核或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档案不进行专项验收,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档案验收的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或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附件:1.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2.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表3.广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4.广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10-附件1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所在河流所在水系所在县级行政区项目分类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流域面积(km2)前期工作深度保护人口(万人)保护面积(万亩)受益面积(万亩)工程等别工程基本情况治理标准工程综合治理长度(km)治理长度(km)土方方量(万m3)相应投资(万元)石方、砼方量(万m3)加固堤防单位长度投资(万元/km)综合单位方量投资(万元/m3)治理长度(km)土方方量(万m3)相应投资(万元)石方、砼方量(万m3)新建堤防单位长度投资(万元/km)综合单位方量投资(万元/m3)治理长度(km)土方方量(万m3)相应投资(万元)石方、砼方量(万m3)清淤单位长度投资(万元/km)综合单位方量投资(万元/m3)治理长度(km)土方方量(万m3)相应投资(万元)石方、砼方量(万m3)工程量护岸单位长度投资(万元/km)综合单位方量投资(万元/m3)各项治理河长总和与综合治理河长之比工程总投资(万元)人均保护投资(元/人)保护面积亩均投资(元/亩)受益面积亩均投资(元/亩)综合河长每延米工程量(m3/m)指标综合单位方量投资(元/m3)综合河长单位投资(万元/km)两岸是否种植植被面积(m2)是否有拦河闸坝座数(座)治理效果是否采用生物护岸护坡面积(m2)-11-附件2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表审批情况实际到位资金情况(万元)投资完成情况治理效果备注序号项目名称所在县(区、市)建设内容批准部门总投资(万元)防洪(排涝)标准已到位资金总额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贷款其他合计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投入资金治理后防洪(除涝)标准生态环境是否改善(两岸是否种植植被、是否有拦河闸坝及数量、是否采用生物护岸护坡)合计注:1、需特别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填列。2、地方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光盘。-12-附件3广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一、项目基本概况(一)河流基本情况(二)治理河段规划及水工程设施情况(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二、项目批复情况(一)批复文件(二)工程设计标准和建设规模(三)主要工程量和概算投资三、投资计划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一)投资计划(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项目领导和技术管理机构(一)项目领导管理机构(二)项目技术管理机构(三)项目法人五、项目拆迁征地等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