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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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案例一[背景材料]某一段输油管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固定总价合同,投标单位原报价中管线从自己的仓库里提货,距工地5KM,但管材订货时改变到达地点,变成火车站库房交货,运输距离地加到15KM。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以发生了几种原因的临时停工:1、6月10日至6月15日,承包商的机械出现故障;2、应于6月12日交给承包商的施工图直到6月28日才交给承包商;3、6月25日至7月1日施工现场刮风、下大雨,工地不能施工;4、且造成6月30日至7月3日供电线路破坏修复,直到7月4日才正常施工。[问题]一、由于管线改变到站,必须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细致认真的计算后,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报告,要求管材的运输单价提高10元/吨的索赔要求,问该项索赔成立吗?为什么?二、由于背景资料中给出的几种临时停工,承包商在7月5日向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6万元/天和利润损失费0.4万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160万元,(若每天的成本损失费和利润损失费已经监理工程师核准)请计算此项索赔应该多少?三、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什么样的理由?四、由于上述事件,引起临时停工,施工中的工程进度拖延,那么业主给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能否扣除竣工拖延工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一、该项索赔不成立。因为此项工程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固定总价合同,材料的采购是由承包商负责的,而管线改变到站仓库,增加了运输距离而,属于施工单位自身的风险因素,提出索赔不是正当理由;其次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的一切变动因素都由承包商负责。一个有经验的承包者,应该能够化解这种风险。二、临时停工的索赔费用计算1、6月10日至6月15日,承包商的机械出现了故障,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2、6月12日至6月28日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停工,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理当由主业承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进行索赔,但只能考虑每天6万元的成本损失费的索赔要求,不考虑利润损失费的索赔要求,其索赔额为:17天×6万元/天=102万元。3、6月25日至7月1日施工现场刮风、下大雨,而造成的停工,属于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不应该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4、6月30日至7月3日的停电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且不能克服的条件变化,为业主应该承担的风险,但不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索赔额为:4天×6万元/天=24万元。上述四次临时停工的索赔额为:102万元+24万元=126万元。三、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的理由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4、发包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四、不能扣除。由于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拖延,因此业主给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不能扣除竣工拖延工期违约损失赔偿金。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对整个工程的进度的影响会最终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能够通过进度计划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整个工程竣工工期延误,因此,不产生拖延工期的违约金,支付中不扣除。另一种是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仍不能将延误的工期补回来,将会造成整个工程竣工工期延误,但由于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业主应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索赔。因此支付中不能扣除拖延工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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