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陆有荣2009年3月内容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三、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改中)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修改中)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改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监督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规范用人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建设项目管理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卫生监督程序行政处罚办法事故处理(安监……服务机构认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危害评价规范……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危害因素分类建设设计职业接触限值放射防护……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49号令)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第六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2、石棉纤维粉尘、含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3、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伤机、油井测井装置、甲级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库对装置或场所;4、卫生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三条)其它为一般职业病危害或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四、分级管理卫生部:(第四条)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核设施、绝密工程第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卫生部49号令第四条规定,除卫生部负责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卫生厅(桂卫监督【2006】98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厅:1、总投资在五亿元人民币(含五亿元)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卫生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3、自治区内建设项目地点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4、非医用加速器、辐照加工装置、工业探伤机、油井测井装置、放性同位素废物贮存库等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5、桂卫监督【2006】82号文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6、其它依法需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查范围外的、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专家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评价机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八条)评价报告的形式: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第九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五、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复1、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预评价报告书或表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全体人员签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内容:资料完整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性、合法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5、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卫生审查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1)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4)、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尽可能由原预评价报告的机构承担。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4)、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六、近期工作1、深入开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知识的培训2、开展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验收。1)、对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下发监督意见书,提出依法进行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核的意见,明确时限要求。建设项目卫生审查2)、对建设项目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3)、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审查3、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经委、建设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监督【2007】16号文件,制定各市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管理文件,把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作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卫生审查4、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旨在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将危害从源头截断,避免新的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从源头上控制我区职业病危害》提案获2007年自治区政协优秀提案。建设项目卫生审查5、做好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区党委、政府规定:09年为企业服务年。以教育为主,既使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法定义务,又提供热情的法律服务。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卫生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法第二十四条)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二、职责分工根据中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两部门的分工意见(卫监督发【2005】31号)规定: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2、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作业场所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法第二十二条)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二、职责分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应属作业场所监督的范围,故应属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三、设置标准我国卫生部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1、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有图、文字)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当心中毒”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3、其它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4、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上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5、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6、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