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7]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七年七月二十日2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原则3.2结算编制文件组成3.3结算审查文件组成4工程结算的编制4.1编制依据4.2编制要求4.3编制程序4.4编制方法4.5编制内容4.6编制时效4.7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5工程结算的审查5.1审查依据5.2审查要求5.3审查程序5.4审查方法5.5审查内容5.6审查时效5.7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6质量和档案管理6.1质量管理6.2档案管理附件A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附件B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本规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3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1.0.3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1.0.4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1.0.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1.0.6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42术语2.0.1工程结算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2.0.2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2.0.3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2.0.4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2.0.5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2.0.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2.0.7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或有关专业人员。52.0.8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投资人。2.0.9结算编制和审查受托人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10结算编制和审查的内部审核制度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质量而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2.0.11结算审查对比表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2.0.12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63基本规定3.1一般原则3.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3.1.2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3.1.3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3.1.4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3.1.5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3.1.6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3.1.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3.1.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2结算编制文件组成3.2.1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3.2.2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3.2.3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71工程概况2编制范围3编制依据4编制方法5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6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3.2.4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3.3结算审查文件组成3.3.1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以及结算内容审查说明等组成。3.3.2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1概述2审查范围;3审查原则;4审查依据;5审查方法;6审查程序;7审查结果;8主要问题;9有关建议。3.3.3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填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单位、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3.3.4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3.3.5结算内容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81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2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3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94工程结算的编制4.1编制依据4.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4.1.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4.1.3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1.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4.1.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4.1.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4.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4.1.8工程预算书。4.1.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4.1.10结算编制委托合同。4.2编制要求4.2.1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4.2.2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4.2.3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4.2.4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4.2.5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4.2.6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4.2.7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10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4.2.8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4.3编制程序4.3.1工程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4.3.2结算编制准备阶段1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2熟悉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3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4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4.3.3结算编制阶段1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2按既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需调整的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工程量;3按招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4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5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6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表格,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7编写编制说明;8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9提交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待校对、审核。4.3.4结算编制定稿阶段1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2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11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结算编制文件。4.4编制方法4.4.1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