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期中支付(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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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期中支付•第一节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第二节合同价款的调整•第三节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教学大纲要求1.熟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2.熟悉合同价款的类型3.熟悉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4.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5.掌握工程计量原则和方法6.掌握合同价款的期中支付关注点一:合同条款的拟定:本工程拟采用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各种合同附件的格式。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注点二:1.承包范围2.分包约定3.计价方式4.暂列金额5.暂估价6.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方式一、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1.合同约定的依据要求2.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3.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4.合同的形式要求5.合同约定的分歧处理原则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理解“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关系”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一节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二、合同价款的类型:合同价款的类型1.单价合同2.总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总价合同的含义是: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以上三种合同类型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称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4.不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合同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注点:需要认真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相关规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的规定(非强制性条文)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解释: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的备料款。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然后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数额:(1)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①绝对数②合同金额的百分比(2)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3)约定抵扣方式: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具体按约定);(4)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1)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30日;也可以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层-3层、4层-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和计量周期保持一致,(2)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10天支付;(3)约定支付数额: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其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规范规定不低于60%,不高于90%。(4)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4.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1)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幅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2)约定调整方法:调整计算方法;(3)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4)约定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同期支付)。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1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约定承包人在什么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什么时间内核对,核对完毕后,什么时间内支付等。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如合同价款的3%等;约定扣留方式,如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扣留等;约定归还时间:如质量缺陷期结束退还等。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约定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办法:协商、调解。调解由哪个机构调解,如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等。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第二节合同价款调整一、合同价款调整的一般规定:(一)合同价款调整事件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解释: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1.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2.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一般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13、现场签证(二)合同价款调整操作要领(2013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操作要领1.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要求2.合同价款调整核实程序4.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3.发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出现不同意见后的履约义务1.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要求014d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可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可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提出的时限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条款。14d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可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可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2.合同价款调整核实程序:0发(承)包人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14天内1.无疑问,书面通知承(发)包人予以确认2.有疑问,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3.14天后既不确认也不提出协商意见视为认可承发包人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承(发)包人收到协商意见14天内1.无疑问,书面通知承(发)包人予以确认2.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对其核实对其核实3.发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出现不同意见后的履约义务: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事件出现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4.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即调整价款支付时间应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步;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二、法律法规变化:(一)法律法规变化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变化1.法律法规变化调整的范围2.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法律法规变化1.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的调整2.政策变化的调整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等3.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解释:因为这些因素引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完全承担,所以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风险,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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