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9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1)用地申请(原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编号:10省政府批准的“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审批的建设用地。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原件);(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3)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4)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提供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2、市(州、地区)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3)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4)市(州、地区)政府(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预审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预审的权限划分(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三)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四)农村居民建房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三、提出预审的时间(一)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研批复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二)需要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四、预审的程序(一)由建设用地单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预审或初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或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二)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选址在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并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三)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五、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需要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表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文窗口”领取。(二)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拟用地现状地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耕地开垦费落实情况。其中拟用地总规模应说明充足理由。(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拟提交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草案)。《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本条第(二)项的所有内容,资金估算中应按法定标准将耕地开垦费予以单列。(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规划审查意见中应具体说明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各种用途地类面积数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县级规划审查意见上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审查意见,由经办人签名,盖单位公章;或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使用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线形工程和大中型水电站使用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统一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六)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规划修改建议方案,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对于线性工程及大中型水电站等跨地(州、市)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相应单位编制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并组织论证。参加论证部门应包括: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其中涉及到需要修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有该级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参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有:土地规划、环境地质、矿产地质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行业等方面专家。论证意见要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做出结论性评价。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建设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或预审机关认可的单位编制。3、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会必须要有被调整地块的农户代表参加,且其人数不低于听证会总人数的20%。六、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审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七、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可研或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八、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